為提升市場質素及透明度,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建議,立法規定上市公司須適時披露股價敏感資料,又賦予證監會權力,就可疑個案進行調查,並可直接提出研訊程序。
局方的諮詢文件中指出,上市公司須遵從披露要求,及時向公眾披露任何對股價敏感的內幕消息;沒有遵守要求者即屬違法,並被民事起訴,最高罰款800萬元,而有關董事及高級人員將不能參與上市公司的管理事務,為期最多5年。
局長陳家強表示,現時聯交所的《上市規則》,對於違反規則的上市公司,只能提出私下譴責、公開指摘或發出批評性的公開聲明,就上市公司而言,只屬於契約;但建議提出,證監會作為執法機構,可使用《證券及期貨條例》的權力去調查可疑個案,而且證監會可直接提出,在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上進行研訊程序,而無須待財政司司長決定才作出研訊。
證監會行政總裁韋奕禮表示支持,指建議有助提升香港證券市場透明度和質素;港交所(388)上市科主管狄勤思則表示,上市委員會全力支持盡快推行披露股價敏感資料的法定責任,並制定相應制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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