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壇天后梅艷芳逝世13年,其生前簽訂遺囑安排由滙豐信託基金擔住信託人為梅媽發放6.8萬元作生活費。不過多年來梅媽就梅艷芳遺產多次入稟法庭,要求擔任遺產執行人或提取巨額生活費。
30/12/2003梅艷芳子宮頸癌病逝,終年40歲。
02/03/2004梅媽覃美金入稟高等法院,要求遺囑無效。
10/07/2006梅媽要求從遺產中支取的生活費,由每月6.8萬元增至8.5萬元,獲法庭批准。
03/08/2006遺產管理人要求出售梅艷芳的壽山村故居,套現1,200萬元支付管理費用及其他債務,梅媽反對,最後法庭將梅艷芳生前擁有的新加坡及日本物業出售。
20/11/2007梅媽申請增加生活費至15萬元,但法庭指其子女有責任照顧她,只調高生活費至12萬元。
30/01/2008梅媽指臨近農曆新年要購買賀年用品及封利是,要求從遺產撥款,法官准她取6萬元。
20/02/2008梅艷芳遺產流動資金短絀,遺產管理人建議出售阿梅的壽山村故居套現,梅媽反對,法庭頒令先出售倫敦物業。
15/04/2008梅艷芳遺產案開審。
16/06/2008高院指梅艷芳立遺囑時神志清醒,裁定遺囑有效,判梅媽敗訴,上訴被駁回,獲准到終院上訴。
01/04/2009梅媽以「旅遊世界」為由向高等法院法官申領80萬元,但遭法官以非需要及非合理為由拒絕。
07/07/2009梅媽向法庭申請將生活費加至18萬元,以應付沉重訟費,另包括1.5萬元的交際費及下午茶開支。法官最後拒絕其申請,只批准從遺產每月撥多3萬元支付訟費,並由遺產管理人直接繳付。
09/05/2011梅媽上訴至終審法院,及後被駁回上訴。
19/01/2012梅媽向法庭申請要求向臨時遺產管理人索款30萬元,最終只批16萬元搬遷費給她。
25/04/2012梅媽被指拖欠律師樓逾224萬元費用,未有按承諾分期還款而遭律師樓申請破產,及後梅媽提出反控。及後高院法官裁定,梅媽無真憑實據證明欠款具爭議之處,遂頒令梅媽破產。
12/01/2015梅媽向高院提出申請時,要求增加生活費。匯豐同意因應通脹,將生活費,由4.8萬元增加至近5萬元,另扣起的還債金額由10.4萬元,調整至10.8萬元。另梅媽向遺產信託人索款11萬餘元過年,法官考慮到梅媽要照顧患癌的次子,決定將金額加碼至13萬元。同時梅媽索取36萬元交租、看中醫及買補品,被法官拒絕。
30/03/2015梅媽到高院申請特惠金約47萬元。她又以兩名醫生評估她至少有20年命,要求女兒的遺產信託人滙豐一筆過支付15年錢,涉款高達5,500萬元,被高院拒絕,及後梅媽上訴案件發還重審。
24/04/2015梅媽到高院申請一筆18萬元的費用,以支付搬遷費及租樓按金。高等法院判決新租約生效日,由遺產中直接支取幫梅媽住處之36,000蚊租金,而生活費則維持不變。
05/08/2015梅媽要求索取一次過逾5,500萬元生活和醫療費案年重審,法官判決梅媽獲得的9.7萬元,支票會直接交予梅媽的債主,清還中藥、倉租等費用。另她每月仍可獲21.3萬元生活費,但當中10.5萬元須交予破產管理處。由於梅媽雙膝、心臟及眼睛均有毛病,醫生建議她聘請私家看護。法官待梅媽提交資料後,或會每月多給予梅媽4.2萬元聘用看護。
26/08/2016梅媽向法庭提出同樣要求,申請在現存7,500萬元信託基金資產中,提取7,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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