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嬰幼兒哮喘
凡年齡<3歲,哮喘反覆發作者,可按記分法進行診斷。記分方法為:喘息反覆發作≧3次,3分;肺部出現哮鳴音,2分;喘息症狀突然發作,1分;有其他特異性病史,1分;一二級親屬中有哮喘病史,1分。評分標準為:總分≧5分者診斷嬰幼兒哮喘;哮喘發作2次,或總分≦4分者初步診斷嬰幼兒哮喘(喘息性支氣管炎)。
如肺部有哮鳴音者可做下列實驗:
①0.1%腎上腺素.每次0.01ml/kg皮下注射,15-20min鐘後若喘息緩解或哮鳴音明顯減少者加2分②予以沙丁胺醇氣霧劑或其水溶液霧化吸入後,觀察喘息或哮鳴音改變情況,如減少明顯者可加2分。
二、3歲以上兒童哮喘
診斷依據為:①喘息反覆發作(或可追溯與某種變應原或刺激因素有關);②發作時肺部出現哮鳴音;③平喘藥治療有顯效。疑似病例可選用0.1%腎上腺素皮下注射,最大量不超過0.3ml/次,或以沙丁胺醇氣霧劑或溶液霧化吸入,觀察15分鐘,有明顯療效者有助於診斷。
三、咳嗽變異性哮喘
又稱過敏性咳嗽。診斷依據為:①咳嗽持續或反覆發作>1個月,常伴有夜間或清晨發作性咳嗽,痰少,運動後加重;②臨床無感染徵象,或經長期抗生素治療無效;③用支氣管擴張劑可使咳嗽發作緩解,是診斷本症的基本條件;④有個人或家族過敏史,氣道反應性測定、變應原檢測等可作輔助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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