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事發生時,佳佳剛滿2歲的生日。當時佳佳的父母把她送到某幼兒園入托,同班裡有個男孩叫小星,還不到2歲,兩人經常一起玩耍。一天下午,小朋友們在老師的帶領下一起做遊戲,佳佳和小星趁老師不注意,溜到一旁開了小差,也不知道是怎麼回事,忽然佳佳大哭起來,老師聽到後急忙循聲趕去,驚訝地發現佳佳的臉上出現了幾個明顯的齒痕,還滲出不少血絲!
老師忙抱起佳佳問是誰咬的,佳佳一邊大哭一邊將小手指向了一邊傻傻站著咧著嘴笑的小星。老師立即將佳佳帶到醫務室作了簡單的消毒處理,隨後通知了小星和佳佳的家長。二十分鐘後,在附近上班的小星的媽媽張某趕到了幼兒園,問清楚情況後立即帶著佳佳去兒童醫院作了治療,並支付了當天的醫療費。由於這次「很受傷」的經歷,佳佳說什麼再也不肯去幼兒園了,半年多後,佳佳的爸爸媽媽給她辦理了退園手續,幼兒園退回了佳佳的捐資助學款800元及伙食費、托補費、保育費共計1040元。事情並未就這麼結束,佳佳的父母不久就以小星的母親和幼兒園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訴訟,要求二被告賠禮道歉並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3800元。
趙某(佳佳的父親):你說我家佳佳在幼兒園招誰惹誰了,好好的臉上被咬了那麼多的牙齒印!咬的是她的臉,疼的是我們父母的心啊!要不是醫生說傷的不重,以後不會留下疤痕,我跟小星他家可真的沒完!你瞧瞧,我們佳佳從那以後就死活不願意上幼兒園了,耽誤了我們的工作不說,也影響她的健康成長啊。小星這一咬給我們一家人造成了很大的痛苦和經濟損失,佳佳她媽媽在佳佳受傷後,為了護理佳佳跟單位請了不少事假,誤工損失有1萬多塊呢!法律規定了,出於這種情況小星的父母和幼兒園都應該承擔責任,我們的訴訟請求並不過分吧?
張某(小星的母親):這事啊!不能聽她們家的一面之詞,我們也不是不講理的人。我們家小星也才是那麼一點大的娃娃,他能知道點什麼啊?要是說他故意咬佳佳,我這個當媽媽的可不信。小星平時很有愛心的,喜歡小狗小貓的,也愛和小朋友一起玩。依我看啊,小星那是喜歡佳佳,可能是想親親佳佳,也許程度是重了點吧!事發後我也主動帶佳佳去醫院治療,付了治療費,還打了好多次電話問候佳佳,她爸媽一直沒提到有其他的費用,怎麼現在又冒出了2萬塊呢?!這也沒有法律依據啊!我只能同意向她家賠禮道歉,不同意賠償所謂的經濟損失。
孫某(幼兒園園長):對這件事我們的態度非常明確,當時佳佳被咬傷,作為幼兒園確實是有部分責任的。但是,當時我們及時對佳佳的傷作了處理,並且迅速通知了雙方的家長,由小星的媽媽帶佳佳作了治療。我本人和他們的老師都打電話問候過佳佳。後來佳佳的父母要求退園,我們破例退回了佳佳的全部贊助費和托兒費共1040元,做到這個份上,已經是仁至義盡了。而且我們聽說佳佳的媽媽一直沒有工作,他們現在的要求不合理也不合法,我們只能同意賠禮道歉,不同意賠償經濟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侵害他人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告小星的行為導致了原告受傷,幼兒園因看護不當也存在過錯,現原告起訴要求二被告賠禮道歉,二被告同意就其行為向原告賠禮道歉且已當庭履行,本院不持異議。同時,原告對於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原告要求二被告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亦應提供相應的病歷、醫療單據和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處方等作為確定上述費用發生的合理性及應賠償數額的依據。由於原告僅提供了事發次日醫院診斷證明,無其他相關證據證實上述費用發生的合理性及其數額,故原告要求被告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經過治療已恢復健康,被告的行為並未造成嚴重後果,故原告要求二被告賠償精神損失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最終判決二被告向原告口頭賠禮道歉(已執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119條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第133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盡了監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他的民事責任。」第134條規定:「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礙;(三)消除危險;(四)返還財產;(五)恢復原狀;(六)修理、重作、更換;(七)賠償損失;(八)支付違約金;(九)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十)賠禮道歉。以上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60條規定:「在幼兒園、學校生活、學習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療的精神病人,受到傷害或者給他人造成損害,單位有過錯的,可以責令這些單位適當給予賠償。」
本案中,咬傷佳佳的小星當時還不到2歲,屬於民法上所稱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滿10週歲的未成年人都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缺乏主觀上的要件,所以對其本人來說,無法承擔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但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的行為不負責,並不等於其所造成的損害可以不了了之。依照上述法律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要承擔相應的侵權民事責任。因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在客觀上反映了監護人沒有盡到監護義務,同時,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既能使受害人損失得到補償,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又能夠促使監護人更好地履行其監護義務。因此,本案中,小星的媽媽作為小星的監護人,應當承擔小星傷害佳佳所導致的侵權責任,其帶佳佳去醫院治療並付醫療費的做法是正確的。由於佳佳在幼兒園裡被小星咬傷,與當時帶班的老師疏忽也有關聯,所以幼兒園對佳佳受傷也存在一定的過錯,因此幼兒園後來退回了贊助費和托兒費也是合理的。由於本案原告沒有提供足以證明自己關於賠償經濟損失要求的證據,法院依法駁回了其索賠兩萬餘元損失的請求,是完全正確的。
如果自己的孩子在幼兒園被別的小朋友致傷,應當在分清過錯的基礎上維護自己的權益,討個合情合理的說法。如果幼兒園沒有過錯,那麼就應當由致害人的家長承擔侵權責任。如果幼兒園也有過錯,那麼不僅對方家長要承擔責任,幼兒園也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同時,家長們也要注意保存證據,如誤工證明,交通費單據,病歷、醫療單據和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處方等,樹立「打官司要靠證據」的觀念,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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