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龐為家去年於土瓜灣譚公道一大廈單位內,先後與三名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姜偉康攝
【本報訊】曾獲好市民獎的已婚前警員,經淫媒介紹認識14歲「援交女學生」,背著妻子,長租套房與女生進行性交易,還明目張膽在床頭安裝攝影機,拍下做愛過程,女生後來將兩名年齡相若、要搵快錢的女性朋友介紹給他,與他發生性行為。該名現職推銷員的「好市民」,昨在區域法院承認七項與未成年少女性交及兩項作出猥褻行為罪,押後至下月3日判刑。 記者:陳曉薇、倪清江
中等身材、外貌斯文的45歲被告龐為家,昨獲胞姊及兩名兄弟陪同到庭應訊,妻子及子女則未見蹤影。龐初時疑因心情緊張,繙譯所讀控罪他都認罪,惟在辯方大律師提點下,才重新答辯。他原被控16項控罪,現在僅認其中9項罪,其餘控罪不予起訴。控罪指被告於去年4月至10月9日,七次與年齡分別為13、14及15歲的女童非法性交,並兩次對14歲女童作出猥褻行為。
警搜房間 撿春宮光碟
案情指,警方接獲賣淫線報,於去年10月9日下午,在土瓜灣譚公道一大廈附近埋伏,見到被告與一名少女進入該大廈。警員於10分鐘後到大廈四樓時,聽到涉案單位傳出噪音,拍門但無人回應,直至警員表露身份要求開門時,赤裸上身、僅以毛巾包裹下身的被告,才打開門,當時年僅14歲7個月的女童X 正坐在床褥上。被告於警誡下表示,X 只替他口交,警方搜查房間,發現多張拍有他與涉案少女性交的春宮光碟。
X 在母親陪同落口供時稱,她於去年4月經一名姓陳的女淫媒認識被告。她於去年底開始跟被告進行性交易,被告每次均不戴安全套,事後付500元給她,被告更曾駕車到學校門外,接她到涉案套房做愛。由於兩名同學及朋友等錢用,她便介紹兩女給被告認識,其中當時年僅13歲的Z ,曾與被告四度性交,酬金介乎500至1,000元,另一名15歲的Y 因缺錢用,主動要求X 介紹做援交。
辯方大律師昨甫開始求情陳詞,便指被告想藉此機會向三名女童及她們的家人道歉。大律師指,被告中五畢業後,曾任警員,後轉投胞兄的汽車公司,任汽車推銷員10年多,他於92年曾協助捉賊,獲頒好市民獎。被告與妻子結婚超過20年,女兒為大學生,幼子已18歲,正在求學,每月要付錢供一層居屋單位。被告現轉任為電子零件推銷員,其妻、胞姊及女兒均撰寫求情信,讚他為人盡責。
女友人介紹 否認利誘
大律師續指,數年前,被告決定遠離家庭,長租一間套房保持私隱,同時亦結識了女友人阿玲,表示可介紹一些業餘當娼的少女給他,若有少女介紹給他後,他便要付款給阿玲作報酬。被告不認自動利誘少女,反指是該等少女主動與他聯絡,並為錢做妓女,情況有別於同類案件。被告被捕後跟隨家人到教會崇拜,現已成為虔誠基督徒,其姊指他有精神壓力,但他否認精神出現問題
法官懷疑 拍淫片轉售
法官李素蘭昨質疑涉案套房沒有間格,只有大床、鏡子及廁所,懷疑被告所拍色情光碟,可能用作商業販賣用途。控方則指該說法欠缺證據支持,辯方則回應,被告將攝影機安裝在床頭位置,任何在場的人均會見到,不涉偷拍及作販賣用途。
法官昨指,由於本案涉及超過一名未成年少女,被告長租房間召妓,還將做愛過程拍下,案情非常嚴重,故將他還押監房看管,待索取心理報告判刑。
案件編號:DCCC73/08
1〉被告龐為家於92年曾獲頒好市民獎
2〉龐於去年開始,駕車到14歲少女所讀學校,接她到套房進行性交易
3〉龐於床頭安裝攝影機,拍下與少女性交過程
4〉少女把兩名急需要錢的同學及朋友介紹給被告進行性交易
5〉便衣警員接報上門,被告應門,承認在套房內的少女曾替他口交
資料來源:控方案情
前警員與少女性交易示意圖
話你知:最高監禁年期 以13歲分界
在本港,成年男子與未成年少女性交,即屬違法,即使在該名少女同意下性交,男方亦不能夠脫罪,但罪行會因少女年紀而異。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本案涉及控罪,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性交,即指任何男子與一名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一經定罪,最高可判監禁5年。如女童為13歲以下,罪行會相對提高,若被告被判罪成,最高可判處終身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