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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 準父親與繼妹性交「禽獸不如」稱妻懷孕有性需要

建築公司少東稱因妻子懷孕,未能滿足其性需要,將14歲繼妹當成洩慾對象,屢次與她在家中、辦公室甚至私家車內發生性行為。法官多次指控少東「同禽獸無分別」,及後更指禽獸尚懂舐犢情深,怒斥少東所為應該是「連禽獸都不如」,勢必判囚。

29歲的被告在父親的建築公司任職地盤工人,昨日在高院承認6項與16歲以下兒童非法性交罪,案發時他與父母、妻兒及父母從小自內地領養回來的繼妹X,在旺角弼街的單位一同居住,X現時已搬到社署庇護中心。

家中辦公室與14歲妹交歡

案情透露,約於2010年9月,被告妻子懷孕期間,被告趁母親睡覺,叫年僅14歲的X入貯物室為他按摩小腿,之後被告在沒有使用避孕套下與X發生性行為。其後二人兩次在父親位於旺角的建築公司內性交。至2011年1月10日,兩人在家中性交後,X更為其住院的大嫂煲湯,與被告一起送去醫院。同年1月至10月期間某天,被告次子出生後不久,被告駕私家車載X往偏僻樹林與X性交。至10月24日午夜,因X未獲批准吃了一些餅乾,遭被告掌摑。稍後X為被告按摩及口交後,兩人再度性交。X擔心懷孕,向同學傾訴揭發事件。

官強調必判即時監禁

辯方求情指性行為全在X的同意下進行,被告妻子的求情信指案發時妻子未能滿足被告性需要,被告才犯案。惟法官潘敏琦痛斥被告行為「同禽獸無分別」,又質疑被告有預謀駕車將X帶到偏僻處性交,辯方律師對此表示「無話可說」,被告只可在庭上低頭認罪。稍後,法官突表示要更正其用字,重申被告並非「與禽獸無異」,而是「連禽獸都不如」。案件押後至9月11日,索取X的創傷報告,及被告的背景、心理及精神報告再判刑,法官強調一定會判處即時監禁。

【案件編號﹕HCCC1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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