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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居屋要注意事項

買二手居屋和買一般二手私人樓是無大分別的,唯一不同是一手居屋業主在賣樓前要向房委會補地價。完成補價的居屋單位就可以於公開市場自轉讓。

如買家是現公屋住戶或綠表資格證明書持有人,那就可經由「居屋第二市場」購買而不須補地價。

至於合資格白表申請人和其他一般市民其實是沒有分別,都只可買已補地價的二手居屋單位。

但是,如果買的是房委會將在2007年開始再重新發售的剩餘居屋單位,合資格白表申請人就可以入紙申請購買。

買二手居屋要注意事項:

(1)因「居屋」物業的售價,是由房委會以免除地價的方式計算而訂出的,故此它們的實際售價與市價比較會產生一個「折讓率」,政府透過「房屋條例」制定了一系列嚴格的「轉讓權」限制,約束「居屋」業主轉讓和處置居屋的權利。一般情況下,在首次出讓業權的樓契日期計,必須超過五年,並必須在支付「補價」予房委會後,限制方會被解除。簡單來說,業主要收到補價申請認收通知書後才可訂立該單位的買賣協議。如果業主在房委會接納其補價申請前訂立該單位的買賣協議,即屬違反房屋條例的規定。訂立的買賣協議均屬無效。

(2)五年期屆滿,在未作「補價」前,「房屋條例」特別容許首任業主可以簽署一般的買賣合約,但合約內必須載有法例指定的某些「指定條文」,此舉有助資金不足的業主「有機會」借用買家的樓價來作補價之用,但能否借用買家的錢,仍視乎合約內是否有明文條款的規定,故此,在草擬「居屋自由市場」物業的臨時或正式買賣合約時,都不能馬虎了事。

(3)即使五年期屆滿,在未作「補價」前,業主在簽訂買賣合約後,亦不可「借匙」給買家裝修或提早交樓給買家,否則會違反「放棄管有」的限制。買賣合約內若沒有適當的明文條款,買家有權拒絕業主在交易當天借用樓價餘款作補價之用。
居屋第二市場

房委會於1997年6月成立「居屋/私人參建居屋計劃單位第二市場」(居屋第二市場)讓現居公屋住戶和綠表資格證明書持有人可選購由首次出售日期起計第三年的居屋/私人參建居屋/租者置其屋單位(居屋)。這項安排增加了居屋的流轉量,以滿足社會對資助自置居所的需求。更重要的是,現居公屋住戶和綠表資格證明書持有人享有多一個自置居所的途徑,而房委會則可騰出更多出租公屋,編配予有真正需要的人士。

居屋第二市場樓宇買賣的運作,大致上與公開市場上的模式相同,買賣雙方可自由議價,或透過地產代理進行交易。買方必須承擔將來在公開市場上把單位出售時,所須要繳付補價的責任。

剩餘居屋單位的銷售安排

房委會於2006年1月決定,由2007年起每年分兩期把未售出及回購的單位(統稱剩餘居屋單位)推出發售,每期出售約2000至3000個單位予綠表及白表申請人。每期發售的單位包括一些主要居屋屋苑,及彈性地加入零散的未售出及回購單位。如市場情況出現任何重大轉變,出售時間表或需作出調整。

主要居屋屋苑的出售時間表如下,亦可按此參閱暫定的剩餘居屋單位詳細出售時間表。

2007年
九龍東嘉峰臺(2,010)
沙田嘉徑苑(275)
沙田愉翠苑(1,489)
天水圍天富苑(367)

2008年
港島東東濤苑(1,216)
九龍東瓊軒苑(344)
九龍東鯉安苑(1,213)
沙田錦豐苑(1,892)

2009年及以後
九龍東油美苑第3期(1,480)
天水圍天頌苑(640)

括號內的數字指未售出單位的數目(不包括回購單位、因撤銷買賣協議而收回的單位和示範單位)。

政府無限期停建和停售居屋的政策維持不變。房委會通過的銷售安排只適用於剩餘居屋單位,部分安排亦與以往發售居屋計劃單位的安排有所不同。有關的銷售安排的重點包括以下各項:

同時接納綠表和白表申請人購買剩餘居屋單位,兩者比例為4 :1;而在出售單位時,可視乎銷售情況而靈活地分配綠表與白表的比例。

在選樓方面,家庭住戶較合資格的一人住戶優先選樓;而就綠表申請人而言,只有受房委會提出的清拆計劃影響的人士,才可獲優先選樓。

按既定方法,設定白表申請人的入息和資產限額,並按年檢討。

在定價方面,依循以往的指導原則(即按揭還款與入息比例不超過40%;五成單位的價格在銷售對象的負擔能力以內),以及提供三成市值折扣率的一般指引。

房委會不會接納所有由2007年起出售的剩餘居屋單位的回購申請。

繼續為銀行和其他認可財務機構批予購買居屋單位的貸款提供按揭貸款保證。

不為購買剩餘居屋單位的人士提供按揭還款補助金。

在出售前為剩餘居屋單位進行修繕和維修保養工程,確保單位的質素達到合理水平。

為未售出的單位提供一年樓宇設施保養期,由個別單位的轉讓契據日期起計,但不會為回購單位提供樓宇設施保養期。

維持一貫做法,為剩餘的居屋/私人參建居屋發展項目提供10年樓宇結構安全保證(天水圍的屋苑保證年期為20年),由樓宇落成日期起計;但未發售的28幢大廈的10年樓宇結構安全保證(天水圍的屋苑保證年期為20年),則由每幢未發售大廈首個推售期的首個選樓日起計。

關於銷售安排及申請的細節,房委會會在每期發售前有所公布。

綠表和白表申請人的定義

綠表申請人的定義

在下列組別人士符合有關年齡、家庭成員組合和居港年期規定等詳細申請資格準則的情況下,准許他們以綠表資格提出申請:

(a)租住公屋(下稱「公屋」)住戶;

(b)經核實合資格獲編配公屋單位的特定組別(註),包括:

(i)經核實合資格入住公屋,並會在一年內到期獲編配公屋的公屋輪候冊申請人;

(ii)合資格入住公屋的受清拆影響人士及災民;

(iii)選擇以綠表資格購買資助自置居所單位代替公屋編配的公務員公共房屋配額申請人;

(iv)要求分戶/離婚而又合資格入住公屋的公屋住戶;

(v)受市區重建局清拆計劃影響的人士(須搬遷而合資格入住公屋的租戶);

(vi)長者租金津貼計劃的受助人;以及

(vii)持有由房屋署簽發有效保證書的房屋署屋宇事務助理職系人員。

(註:組別(i)至(v)內選擇以綠表資格購買房委會資助自置居所計劃的單位代替公屋編配的人,會在提出申請後獲發綠表資格證明書。)

白表申請人的定義

在下列組別人士符合有關年齡、家庭成員組合、居港年期規定、入息和資產限額,以及擁有物業限制等詳細申請資格準則的情況下,准許他們以白表資格提出申請:

(a)私營房屋的住戶;

(b)公屋或任何資助房屋計劃單位住戶的家庭成員;以及

(c)單位售出日期不足10年的租者置其屋計劃(下稱「租置計劃」)單位買家;他們可用白表提出申請而獲豁免符合入息及資產限額和不能擁有住宅物業限制的規定,但必須在購買剩餘居屋單位三個月內售出其租置計劃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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