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屋申請資格
居屋申請可分白表人士同綠表人士。而白表人士只要年滿18歲及有故定入息。
綠表人士就本身而住公屋,可用綠表申請,以下係用綠表方法:
購買資格I
以下人士,不論是單身人士或家庭組合,均可以申請購買居屋第二市場的單位:
1.房委會或房屋協會轄下住宅單位之租戶
2.房委會轄下中轉房屋的認可居民
3.獲房屋署發給綠表資格證明書人士
4.長者租金津貼計劃的受惠者
5.持有由房屋署發出保證書的屋宇事務助理
6.參加房屋署自願離職計劃而獲發《確認資格證明書》的人士。此等人士只可購買居屋第二市場計劃內可供轉讓的居者有其屋計劃/私人機構參建居屋計劃的單位。
本計劃接受家庭及個人申請;
購買資格II
1.申請人必須年滿18歲;
2.兩人或以上的家庭須要至少包括兩名有親屬關係的成員。
3.申請人或其中一名家庭成員須在香港住滿七年及其在港的居留不受附帶居留條件(與居留期限有關的條件除外)所限制。然而,房委會或房屋協會轄下屋的租戶、房委會轄下中轉房屋的認可居民、「長者租金津貼計劃」的受惠者、持有房屋署簽發的「綠表資格證明書」的準公屋租戶及持有房屋署發出的「保證書」的屋宇事務助理則不受居港年期的限制。
房屋協會轄下屋的住戶如需查詢其申請資格,可以與所屬的屋辦事處聯絡。
曾接受下列房屋資助的家庭均不可以申請本計劃:
1.凡購得居者有其屋計劃、私人機構參建居屋計劃、中等入息家庭屋美樂花園、居屋第二市場計劃、重建置業計劃、租者置其屋計劃、可租可買計劃或房屋協會轄下任何房屋資助計劃的住宅樓宇,或根據自置居所貸款計劃、置業資助貸款計劃獲得貸款或資助的人士及其配偶,均不可再度申請。其他成員若獲准刪除其有關戶籍,只要他們符合各項申請資格,則可另行申請。
2.任何人士,若曾購得上述(1)段所提及的樓宇而又把樓宇出售,或曾根據自置居所貸款計劃、置業資助貸款計劃獲得貸款或資助而已清還貸款,則其本人及其配偶均不得再度申請購樓。
3.凡因九龍城寨清拆而獲政府發給根據居屋價格訂定的賠償,並選擇自行安排居所人士,以及名列有關清拆登記表上的家庭成員,均不可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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