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李漢華(35歲)任職文員,承認一項與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但否認與21歲以下男子肛交,及另一項交替性的與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
控方昨播放男童X的會面影帶。X表示他到男同性戀者的網站貼上自己MSN資料,標明「等錢使」,暗示願意提供性服務賺錢。網名「Ku嚕Ku嚕」的被告與X聯絡,提出以500元要求X提供口交及肛交服務。
案發於09年1月1日至2月28日間的某日,X到葵芳與被告會合,被帶往一個傷殘人士公廁,被告沿路伸手入X的褲內摸他臀部。被告在廁所表示「不如淨係口交,我畀100蚊你」。X感到被告「玩嘢」,亦完成口交服務。被告轉軚,希望嘗試與X肛交,議價250元。「因為我等錢使,第二日約了同學行街,250蚊都OK。」X無奈接受。
被告帶X到其葵涌安蔭邨住所,然後與X肛交,X感到痛楚叫停,「頂唔順佢」,但被告強行繼續,又要X替他舔腳趾。被告聲稱沒有與X肛交,只肯付100元,X警告他說「我會記住你」,被告才肯付200元。控方案情指,X的學校社工去年2月揭發事件報警。
現年15歲的X昨在辯方盤問下承認曾接客十多次,對被告印象最深刻,「佢係我見過最衰嘅一個。好記得嗰種痛楚,佢唔留力,特別痛。」X承認案發當日,有另一個客要求觀看X與被告做愛,遭被告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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