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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分享] 產婦復工即被炒可控懷孕歧視

勞工法寶

問:我在產假結束後復工當日遭解僱,僱主有否違法及我可否得到賠償?
答:根據《僱傭條例》,按連續性合約受僱的女性僱員,如已向其僱主送達懷孕通知,則僱主不得在由該僱員獲發醫生證明書證實懷孕之日起至產假結束而應復工之日為止的一段期間內解僱該僱員(僱員犯嚴重過失者除外),有關期間並不包括復工當日。解僱懷孕或放取產假的僱員是刑事罪行,勞工處對違例的僱主絕不姑息,只要有足夠證據,定會提出檢控。
應向平機會投訴
雖然上述禁止解僱懷孕或放取產假僱員的期間並不伸延至產假結束之後,但根據《性別歧視條例》,若僱主因僱員懷孕而在其放畢產假復工後作出解僱,可構成懷孕歧視。懷孕歧視同屬違法行為,僱員可向平等機會委員會投訴或向僱主採取法律行動,包括要求金錢賠償及復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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