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歲媽媽阿瑩自貼懷孕照,網民熱烈討論及轉貼有關相片。警方前日先提醒市民必須負責任地使用互聯網,昨再引述法例指,任何人導致公眾識別性罪行受害人的資料均屬違法。據了解,警方回應是想警告網民不要繼續轉載阿瑩已主動刪除的照片。不過,警方晚上再補充,列舉上述法例,其實是想解釋警方為何未能就個案提供進一步資料。
料想阻網民轉貼
警方發言人前日表示科技罪案組正跟進事件,又指任何人與未成年女童性交,可能觸犯法例200章《刑事罪行條例》有關非法性交的罪行。傳媒昨再查詢事件,警方又表明,根據法例200章156及157條,任何人導致公眾識別性罪行受害人的資料,最高可被罰款一萬元及監禁六個月。記者查詢傳媒報道或網民討論會否受影響?警方其後再發新聞稿指出,有關案件已按法例作調查及審理,並鑑於上述法例,令警方未能就該個案提供進一步資料。互聯網協會會長莫乃光估計,因阿瑩已刪除了自己的照片,警方最初的回應,應該是想阻嚇網民繼續轉貼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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