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懲欠供強積金料通過
16/06/2008
【記者王國基報道】現時僱主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積金局有權提出檢控及代僱員追討欠款,但若僱主根本沒有為僱員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積金局便無權代追欠款,立法會將於本周三修例堵塞有關漏洞,並提高多項有關強積金罪行的罰則,預料可順利通過,但其中一項要求違法公司的股東及董事「上身」、被稱為「《成報》條款」的修訂,則難以通過分組點票。
現行法例規定,僱主有責任為僱員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及作出供款,否則積金局有權提出檢控及代僱員追討欠款,但若僱主根本沒有為僱員登記,法律上便沒有責任為僱員供款,積金局只能控告有關僱主罰則較輕的罪行,無權控告僱主拖欠供款或代追欠款。港府因此提出《強積金計劃(修訂)(第二號)條例草案》,訂明即使僱主沒有為僱員登記,積金局仍可就其欠供強積金採取刑事及民事法律行動,有關修訂更具法律追溯力,涵蓋在○○年底起發生的欠供個案。
罰則增至監禁三年
草案又建議提高多項強積金罪行的最高罰則,包括將僱主拖欠供款由現時監禁半年及罰款十萬元,大幅提高至監禁三年及罰款三十五萬元,將剋扣僱員供款提高至監禁四年及罰款四十五萬元等。各黨派都支持有關修訂,預計可以順利獲得通過。
然而多名民生派議員認為有關修訂仍然不足,決定透過草案委員會副主席陳鑑林再提出兩項修訂,進一步打擊欠供強積金的無良僱主。其一是將刻意拖欠供款的舉證責任,由控方轉移到辯方,即僱主須自行證明自己不知情,才可免被起訴。
陳鑑林提出另一項修訂,則建議若拖欠供款的公司曾被多次定罪,仍不肯補交欠款,並繼續營運拒絕清盤,積金局有權直接向該公司的股東、董事,以至「影子董事」追討欠款。議員不諱言該項修訂是針對類似《成報》的多次欠供個案,因此被稱為「《成報》條款」。該兩項修訂獲民建聯、工聯會、勞聯及大部分泛民主派支持,但由於代表工商界的自由黨和泛聯盟反對,預計難以通過分組點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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