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個人覺得英皇唔放人係唔岩, 但飲水思源麻...無理由咁都要同人地反告
只會益左我們律師界.....
梁洛施控訴英皇 強迫做不合理事
公開「賣身契」入稟反擊 2008年4月20日
【明報專訊】早前被唱片及經理人公司英皇娛樂入稟控告違約的藝人梁洛施(Isabella),日前正式反擊,透過緋聞男友李澤楷之好友夏佳理的律師行,入稟反告英皇娛樂於7年前她12歲之時,以及其後所簽訂合約的條款「不公正、違背良心」,又指英皇經常施壓要她做「合約以外極不合理的事情」,要求法庭聲明有關合約無效,同時令這份可以令梁洛施「賣身」18年的合約內容曝光。
被指合約不公 英皇:已交律師
英皇娛樂藝人管理部總監霍汶希表示:「一切已交給律師處理,暫時不會作任何回應。」
梁洛施在入稟狀中透露,2006年被雪藏期間備受壓力,在經理人霍汶希的忠告下向老闆楊受成「求饒」(plead for mercy),要求對方原諒自己,更要明言完全愛上公司(completely in love with the company),竭力為英皇工作。
入稟狀又指出,英皇違反責任,經常施壓要求梁做出一些「合約條款以外極之不合理的事情」,令梁感到被出賣及對英皇失去信心和信任。
唱片影碟只獲0.9%至2%版稅
自幼喪父、現年19歲的梁洛施在入稟狀指出,她在2001年至06年期間,分別與被告英皇娛樂(香港)簽了4份合約。在2001年,12歲的梁洛施正就讀小學六年級,與胞姊及只有小六學歷程度的母親同住;梁母是家中經濟支柱,每月只有數千元收入,但在同年6月開始失業。
當年英皇看中梁洛施有當藝人的潛質。入稟狀指出,英皇在2001年6月、梁13歲生日前12天,與梁洛施(由梁母代表)簽了兩份用英語撰寫的唱片及經理人合約。至2003年2月15日,時年14歲的梁洛施在母親代表下,簽署另一份演藝人承諾書。
入稟狀指出,梁洛施在唱片合約中的唯一收入是唱片及影碟版稅,但她必須替英皇灌錄無限數目的唱片,唱片製作亦由英皇全權控制;根據唱片合約,梁可按合約收取唱片及影碟總銷售額(以淨批發價計算)的2.7%至4.5%作版稅,但根據其經理人合約及藝人承諾書,梁必須在所收取版稅中向經理人支付佣金,故梁實際只獲0.9%至2%版稅。
至於經理人佣金方面,入稟狀指出,除上述提及的版稅,亦包括梁工作總收入的50%(合約首3年的百分比,之後收取40%),若年總收入超過150萬元,英皇可額外收取7%;另可收取廣告總收入80%的佣金。
若提前解約 要「過冷河」7年
此外,有關合約規定除非梁放棄演藝事業,否則不能提前解約,即使獲英皇准許提前解約,梁亦要「過冷河」7年,其間不准在世界任何地方當歌手及藝人;若「過冷河」期間或之後欲再踏足娛樂圈,英皇有第一優先權與梁簽合約。
入稟狀續指出,直至2006年8月,梁洛施憑電影《 伊莎貝拉》獲香港電影金紫荊獎最佳新演員獎,但不久後遭英皇「雪藏」;同年11月,梁簽署補充合約,同意把為期10年的唱片合約、經理人合約及藝人承諾書,延長3年至2014年。
惟梁洛施一方指出,合約建基於「不公正、違背良心」(unconscionable)的交易,因為簽署唱片及經理人合約時,只有小六英語程度的梁母,根本不明白合約內條款,且梁母失業令一家三口陷入嚴重經濟困境,相比英皇作為一間規模龐大的娛樂事業公司,梁及其母的談判能力相對較低,似有「以大壓小」之嫌。
梁一方又指出,今年3月27日發信要求英皇交代她在合約下所要履行的責任,但對方拒絕交代,故梁一方有權以合約「不公正、違背良心」為由,毋須再履行合約,要求法庭聲明上述4份合約無效。
【入稟編號:HCA68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