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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洛施燒銀紙打世紀合約戰

梁洛施燒銀紙打世紀合約戰
19/04/2008

曾獲英皇一手栽培的梁洛施(Isabella )昨日正式入稟反告英皇,要求頒令合約無效,據知有人為她獻計, 她將與英皇的合約在美國「派通街」形式廣泛尋求法律意見,目的要封對方後路,令英皇不能聘請當地最擅長打「藝員合約糾紛」的著名律師。

英皇與Isabella 的合約糾紛愈鬧愈熱,繼英皇四月三日入稟控告對方毀約後,事隔半個月,據悉有人撐腰的Isabella 昨日作出「大反擊」,正式入稟反告英皇,英皇昨日下午收到有關傳票。據知內容針對英皇的合約不合理,要求頒令合約無效。據知入稟狀內容指,06年Isabella 被英皇雪藏後,知錯的她帶同母親約見經理人,並要求加簽多五年新合約,新舊合約年期合共二十年。近日有指Isabella 「背後的人」認為年期過長,又指英皇收取的佣金過高造成不公平。

合約內容派通街
據悉,Isabella 在美國期間,曾經有人建議她以和為貴與英皇協商,和平解決合約糾紛問題,但她卻一意孤行,誓要爭取自由,期間有人更向她獻計,度條絕橋 她將英皇與她所簽訂的合約在美國「派通街」,向當地最有名氣的多間律師行及著名律師尋求法律諮詢,由於全世界最擅長打「藝員合約糾紛」及最好的律師大部分都在美國,據知,部分美國的大律師睇過合約內容後,曾提議過Isabella 最好與英皇協商及和解,這是最適合處理方式,言下之意表示「冇得打」,初步了解律師睇一份合約收取的費用數千元至一萬元美金不等,不過梁洛施對這「濕濕碎」數目似是不太在乎,且要與英皇在法庭「分過高下」。

阿澤:以和為貴
據知,所睇過Isabella 與英皇合約的美國律師行,無論日後接辦與否,因律師行已看過合約文件,且洞悉其可能進入之訴訟內容,為公平起見,均不能再接「對頭人」委託,Isabella 出此一策目的是封英皇後門,令英皇不能在當地尋找最著名的律師。另外,據悉英皇月初入稟告Isabella 毀約同時,亦希望對方能履行合約,英皇至今仍未收到Isabella 律師的回應,但她已急於採取法律行動。英皇方面發言人表示事件已交由律師處理,不作出回應。

對於Isabella 反告英皇,圈中人亦有不同意見。杜汶澤:「法律上 我就唔方便評論,不過我個人 講,因為年紀慢慢成長,令我學識到以和為貴,可能Isabella 年紀仲輕啦!所以希望佢都可以好似我咁諗就好。以我過往經驗 講,有時打贏仗都未必真係贏 。」

李彩華曾跟前經理人黃 高解約,她對Isabella 反告英皇行動,以過來人身份勸喻Isabella 萬事以和為貴。她說:「我覺得以和平解決件事會好 ,唔需要鬧到咁大,正如伍晃榮金句:個波係圓 !娛樂圈都係圓 。」

2R :「其實藝人同經理人都係人緣夾人緣,但都希望佢 可以用最和平方法解決。」

Soler :「自己都仲 住類似case 。(庭外和解好 ?)呢個一定啦,不過要睇雙方意願,自己同前經理人提過,但佢要求我 賠二千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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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個人覺得英皇唔放人係唔岩, 但飲水思源麻...無理由咁都要同人地反告
只會益左我們律師界.....


梁洛施控訴英皇 強迫做不合理事
公開「賣身契」入稟反擊 2008年4月20日

【明報專訊】早前被唱片及經理人公司英皇娛樂入稟控告違約的藝人梁洛施(Isabella),日前正式反擊,透過緋聞男友李澤楷之好友夏佳理的律師行,入稟反告英皇娛樂於7年前她12歲之時,以及其後所簽訂合約的條款「不公正、違背良心」,又指英皇經常施壓要她做「合約以外極不合理的事情」,要求法庭聲明有關合約無效,同時令這份可以令梁洛施「賣身」18年的合約內容曝光。

被指合約不公 英皇:已交律師

英皇娛樂藝人管理部總監霍汶希表示:「一切已交給律師處理,暫時不會作任何回應。」

梁洛施在入稟狀中透露,2006年被雪藏期間備受壓力,在經理人霍汶希的忠告下向老闆楊受成「求饒」(plead for mercy),要求對方原諒自己,更要明言完全愛上公司(completely in love with the company),竭力為英皇工作。

入稟狀又指出,英皇違反責任,經常施壓要求梁做出一些「合約條款以外極之不合理的事情」,令梁感到被出賣及對英皇失去信心和信任。

唱片影碟只獲0.9%至2%版稅

自幼喪父、現年19歲的梁洛施在入稟狀指出,她在2001年至06年期間,分別與被告英皇娛樂(香港)簽了4份合約。在2001年,12歲的梁洛施正就讀小學六年級,與胞姊及只有小六學歷程度的母親同住;梁母是家中經濟支柱,每月只有數千元收入,但在同年6月開始失業。

當年英皇看中梁洛施有當藝人的潛質。入稟狀指出,英皇在2001年6月、梁13歲生日前12天,與梁洛施(由梁母代表)簽了兩份用英語撰寫的唱片及經理人合約。至2003年2月15日,時年14歲的梁洛施在母親代表下,簽署另一份演藝人承諾書。

入稟狀指出,梁洛施在唱片合約中的唯一收入是唱片及影碟版稅,但她必須替英皇灌錄無限數目的唱片,唱片製作亦由英皇全權控制;根據唱片合約,梁可按合約收取唱片及影碟總銷售額(以淨批發價計算)的2.7%至4.5%作版稅,但根據其經理人合約及藝人承諾書,梁必須在所收取版稅中向經理人支付佣金,故梁實際只獲0.9%至2%版稅。

至於經理人佣金方面,入稟狀指出,除上述提及的版稅,亦包括梁工作總收入的50%(合約首3年的百分比,之後收取40%),若年總收入超過150萬元,英皇可額外收取7%;另可收取廣告總收入80%的佣金。

若提前解約 要「過冷河」7年

此外,有關合約規定除非梁放棄演藝事業,否則不能提前解約,即使獲英皇准許提前解約,梁亦要「過冷河」7年,其間不准在世界任何地方當歌手及藝人;若「過冷河」期間或之後欲再踏足娛樂圈,英皇有第一優先權與梁簽合約。

入稟狀續指出,直至2006年8月,梁洛施憑電影《 伊莎貝拉》獲香港電影金紫荊獎最佳新演員獎,但不久後遭英皇「雪藏」;同年11月,梁簽署補充合約,同意把為期10年的唱片合約、經理人合約及藝人承諾書,延長3年至2014年。

惟梁洛施一方指出,合約建基於「不公正、違背良心」(unconscionable)的交易,因為簽署唱片及經理人合約時,只有小六英語程度的梁母,根本不明白合約內條款,且梁母失業令一家三口陷入嚴重經濟困境,相比英皇作為一間規模龐大的娛樂事業公司,梁及其母的談判能力相對較低,似有「以大壓小」之嫌。

梁一方又指出,今年3月27日發信要求英皇交代她在合約下所要履行的責任,但對方拒絕交代,故梁一方有權以合約「不公正、違背良心」為由,毋須再履行合約,要求法庭聲明上述4份合約無效。

【入稟編號:HCA68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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