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積金法例規定,僱主須於供款期後的10天內支付強積金供款,否則受託人會發出催款通知,要求在結算期終結前,即緊接上述供款日後的30日間清付,逾期會被徵附加費。去年11月起,法例修訂後取消30日結算期。
有僱主抱怨,早前因信託人延誤處理程序,致逾期供款,被徵收附加費,批評積金局執法不公,而且10天供款期實在過短。
保障計劃成員權益
積金局回覆,因發現有僱主利用該30日結算期盡量拖延付款,加上法例施行多年,大部份僱主已熟悉供款計算方法,能在供款日或之前供款。經諮詢僱主協會及工會等團體後,並根據強積金計劃運作檢討委員會意見,建議取消結算期,以精簡程序及保障計劃成員權益。立法會去年1月通過修訂條例,11月起取消30日結算期條款。
至於上述僱主的個案,經調查後證實為信託人發現出錯後,未即時知會該僱主跟進所致,信託人已賠償有關附加費。
積金局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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