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氏臭狐淨」經銷商肆意誇大產品功效,作出虛假承諾,欺騙消費者一事被本報曝光後,在消費者中引起較為強烈的反響,一些消費者紛紛打來電話譴責「何氏臭狐淨」經銷商的欺詐行為。4月20日下午,受害者楚州上河鎮讀者王先生再次來到本報,反映他在使用「何氏臭狐淨」後落下了後遺症,就是患處先是搔癢不止,繼而紅腫發炎起水泡,水泡破裂後鑽心疼痛,讓他食不甘味,夜不能寢,給他的生活與工作帶來了巨大的不便。王先生強烈要求本報加大輿論監督力度,督促經銷商履行在承諾書中作出的「復發者補償2000元,無效者重獎10萬元」的承諾。王先生說,假如事情得不到妥善解決,他不排除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為進一步弄清「何氏臭狐淨」到底是種什麼樣的產品,它的銷售承諾及廣告有何違規之處,記者於近日先後走訪了市工商局、市藥監局、市某公立醫院,以及市昊震翰律師事務所。
工商部門:廣告內容涉嫌嚴重違規
市工商局商廣處沈副處長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說,「何氏臭狐淨」不是藥品,沒有任何治療功效,但在其公開發布的廣告中多處使用肯定、絕對的語氣表述產品功效:如「剷除發病根源,徹底祛除臭狐」、「本品歷經十年市場驗證(1997年─2009年)數百萬人輕鬆告別臭狐,無一例復發!」、「一抹見效,異味全無」、「不按療程,無需常年使用,患者只需一瓶即可告別臭狐」、「對激光、開刀、或者使用其它產品復發者,不論遺傳還是後天形成的均有效」、「對有皮膚過敏史的患者,有特殊防過敏型,可放心使用」、「為保證產品效果,廠家承諾並經國家公證處公證(公證號:2003惠陽證內字第408號):每位患者只需一瓶即可祛除臭狐!」、「何氏臭狐淨以其『用一瓶一生無味』可靠品質根治臭狐,火爆全國」等等。另外,還在廣告醒目位置打出「無效者重獎10萬元」、「一瓶告別臭狐」等欺騙性語言。沈副處長說,從其產品說明及廣告內容看,「何氏臭狐淨」涉嫌弄虛作假、嚴重違反廣告法的相關規定。
藥監部門:這是種不具備任何治療功效的化妝品
「何氏臭狐淨」吹噓的功效是如此的神奇,那它是否是「國藥准字號」呢?市藥監局一馬姓處長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說,從產品外包裝上看,它既無國藥准字號,也無保健品的「藍帽子」,只有「衛妝特字」批准文號,它屬於化妝品範疇。這說明該產品只是一種特殊的化妝品,適用於美容、健身領域,但不具備任何治療功效。在《化妝品衛生監督管理條列》中明文規定:不得標註適應症;不得宣傳功效;不得使用醫療術語等。
而「何氏臭狐淨」作為一種化妝品,卻大肆宣傳藥品才具備的治療功效,明顯違反了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理應受到嚴懲。但目前藥監部門還沒有這個處罰權,按誰發證誰管理的行業規定,處罰權應該在衛生監督部門。馬處長建議消費者向衛生監督部門投訴,以便使問題得以及早解決。
醫療機構:國內目前尚無根治臭狐的特效藥
「何氏臭狐淨」在公開發布的廣告中稱可徹底根治臭狐,事實果真如此嗎?市某公立醫院皮膚科主任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說,國內目前尚未研製出根治臭狐的特效藥,也就是說市面上流通的所有治臭狐的藥都是治標不治本,只起到短期改善症狀的作用,而不能徹底根治臭狐,目前效果最好的治療方法還是手術治療。
正宗的藥品尚不能根治臭狐,「何氏臭狐淨」作為一種化妝品卻承諾可以根治臭狐,簡直是天方夜譚,這絕對是在欺騙消費者。說在十多年間讓數百萬人輕鬆告別臭狐,且無一例復發,更是彌天大謊。
律師觀點:經銷商涉虛假宣傳,消費者有權要求賠償
市昊震翰律師事務所黃克權律師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九條規定: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信息,不得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經營者對消費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和使用方法等問題提出的詢問,應當作出真實、明確的答覆。
黃律師說,消費者王先生到藥房買藥時,售貨員向王先生推薦了「何氏臭狐淨」,但並沒向他提供該產品的真實信息,相反卻肆意誇大該產品的功效,並作出「用一瓶就可以治好王先生的病」的承諾,涉嫌虛假宣傳。
王先生買了該產品後,雙方的消費服務合用即已成立。王先生在用完該產品後未達到經銷商承諾的治療效果,於是要求經銷商按承諾書上約定的「使用無效者重獎10萬,復發者補償2000元」的標準賠償他,而經銷商卻又為履行承諾設置了種種不合理的條款。經銷商的做法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聲明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格式合同、聲明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也就是說經銷商為逃避履行承諾所設置的種種不合理的條款是無效的,經銷商理應按承諾書上的承諾辦事。而且在雙方消費服務合同成立後,因經銷商違約所產生的費用均應該由違約方負責,消費者有權要求經銷商履行承諾。對事態的發展本報將繼續予以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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