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一直以為只需醫生證明有醫療需要住院,便可獲醫療住院保險賠償。保險索償投訴委員會則發現,有個案因保險公司在保單內加設「保險公司有最終決定權」條款,導致投訴不成立,未能獲得賠償。該委員會提醒購買醫療住院保險的市民需留意保單內有否同類條款,若不接納有關條款,宜轉往光顧其他保險公司。記者:謝明明
保險索償投訴委員會主席徐福燊昨於記者會上表示,委員會今年接獲一宗醫療住院保險投訴,發現保險公司在保單內註明:「住院是否醫療需要,保險公司有最終決定權」,即住院需要並非由醫生決定。他指出,基於該項保單的條款,委員會最後裁定投訴不成立。他承認,若這份保單並無這項「保險公司有最終決定權」條款,委員會便可作更仔細審議有關個案,不排除投訴人或有機會被裁定投訴得直。因此,徐福燊提醒購買醫療住院保險的市民,宜詳細閱讀保單內是否有同類條款,「如果有,咁你就要考慮接唔接納,如果唔接納,就同保險公司傾,如果對方唔肯刪除,你可以考慮改幫襯第二間保險公司。」
或可循民事訴訟索償
該委員會成員之一的香港保險業聯會壽險總會代表李少川補充稱,這只是個別保險公司的做法,並非業界新趨勢。另一成員消委會代表郭琳廣表示,就算保單內有這項條款,投保人也可透過民事訴訟追討賠償,「如果獨立醫生意見認為住院有醫療需要,法官有機會判受保人得直,市民毋須過份擔心。」有保險業界人士指出,近年發現部份投保人濫用醫療住院保險索償,增加保險公司償付壓力,令個別保險公司「出此對策」,望防止濫用。香港保險業總工會理事長張偉良也指出,自03年沙士後,該會曾接獲投訴,指有部份保險經紀游說投保人濫用住院保險索償,「希望從中游說個客買多份保險,賺取佣金。」此外,保險索償投訴委員會去年接獲424宗投訴,較前年增加近兩成,糾紛主要涉及保單條款的詮釋、沒有披露事實、不保事項、賠償金額和違反保證條款或保單條件等。當中醫療住院保險、人壽危疾保險,以及個人意外傷殘保險涉最多投訴。
借來物件旅遊保不賠
在298宗已完成審結的個案中,49宗透過調解機制解決,另有67宗轉交投訴委員會審議,結果有13宗投訴裁定得直,合共獲79萬元賠償,單一最高賠償金額為39萬元。有投訴人因在購買醫療保險時,並無完全披露投保前已存在的疾病及相關資料,最終被委員會裁定投訴不成立,不能獲保險公司賠償;有購買旅遊保險的投訴人,因遺失的物件是物主借來,亦不能獲賠償。徐福燊提醒市民購買任何保險產品時,應閱讀及查詢清楚保單條款,「一旦簽咗保單,咁你就要負上責任。」
已審結保險索償投訴
結案分類:撤銷投訴08年:44宗 07年:29宗 變幅:+51.7%結案分類:索償得直08年:13宗 07年:10宗 變幅:+30.0%結案分類:雙方和解08年:36宗 07年:42宗 變幅:-14.3%結案分類:表面證據不成立08年:151宗 07年:159宗 變幅:-5.0%結案分類:維持保險公司決定08年:54宗 07年:55宗 變幅:-1.8%結案分類:建議通融處理08年:0宗 07年:2宗 變幅:不適用總數08年:298宗 07年:297宗 變幅:+0.3%資料來源:保險索償投訴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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