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原帖由 kelvink71 於 2008-1-11 09:51 發表
高 等 法 院 昨 日 接 納 律 政 司 申 請 , 頒 發 臨 時 禁 制 令 禁 止 「 民 間 電 台 」 非 法 廣 播 , 禁 制 令 效 力 直 至 下 周 五 , 屆 時 再 決 定 是 否 延 續 。 原 訟 庭 法 官 馮 驊 頒 令 時 表 示 , 大 ...
黃仁龍昨天致辭時強調,對司法人員來說,有一些信念是不容動搖的,「公眾利益必然是我們首要的考慮因素,還有的就是必須盡力捍法治」。他接解釋,「當我們說『法治』是我們制度中的基石時,我們所指的不單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是每一個人,不論身分、地位、職銜,特首也好,普通市民也好,都必須守法,並服膺法院的司法管轄。」
公眾利益應正確理解
黃仁龍提及最近兩宗涉及「公眾利益」的裁決。他首先引用保育人士朱凱迪關於皇后碼頭 無列為法定古提出司法覆核一案,指法院在頒發訟費命令時強調,在介定有關申請人提出的法律程序是否為了促進公眾利益時,「不能單憑申請人自己對公眾利益的理解來定奪。我們必須客觀地評估問題,而有關利益是涉及整體社會的利益。」
黃又提到資深會計師陳普芬,不滿遭會計師公會判罰停牌期屆滿後,仍然拒絕替其即時重新註冊而提出司法覆核,最終被終審法院 拒絕受理的案件;他引述判詞時稱,終審法院確認,決定是否批准司法覆核的正確準則,是能否證明案件是一宗「可爭辯案件」,而非「潛在可爭辯點」這個較低的門檻。他又引述終院判詞說,在法治社會,巿民可以向法庭申請司法覆核,質疑公共機構的決定,但「我們不應因為一些『無得拗的聲請』(unarguable claims)),令到公共機構的決定效力陷於不明朗。」
我很同意黃仁龍上述的話, 如果大家都同意這社會的法治理念, 就應該去遵守法律.
但如果大家對於法律有不滿的話, 可以對政府發表意見. 如果政府採取不理會態度時, 大家可以利用手上的選票告訴他大家的不滿. 這就是民主的可貴之處. 記得好好珍惜自己的權利去投票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