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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 代長者買迷債不獲回購

雷曼迷債回購計畫進行得如火如荼,全港三萬一千名迷債投資者,僅二萬九千人合資格,仍有近二千人因被界定為經驗投資者,未符資格取回最少六成本金的回購計畫。陳小姐是其中之一,她連日忙於向金管局 申訴,指她在購迷債時有向銀行職員清楚說明資金來自家中老人,並有錄音在手,不應因自己被界定為經驗投資者,而不獲回購。

陳小姐於○七年透過荷蘭 銀行以一百二十萬元開戶口,短短半年內購買了六、七份股票掛鈎票據(ELN),被界定為經驗投資者。陳小姐後來受家中長者所託,用十二萬元購買迷債,她憶述經銀行職員推介覺得迷債很穩陣,誰知去年九月被通知雷曼爆煲。她表示,手上有當初被推介迷債的電話錄音,證明她曾聲明買迷債資金是來自家中長者,亦曾要求金管局向荷銀收集錄音證據,但至今仍不清楚有關進展。金管局發言人接受查詢時強調,金管局有權從銀行獲得客戶錄音,亦必定會聆聽有關記錄。陳小姐對記者表示,她向金管局投訴不獲回購安排,最初不獲發還口供記錄,在再三要求下,才辛苦取回。

民主黨 立法會 議員甘乃威表示,像陳小姐為家中長者購買迷債的情況,並非單一個案,將於本周五與一批被界定為經驗投資者開會,討論下一步行動,並計畫將個案轉介金管局討論。

對於回購加入經驗投資者的界定,甘乃威直言難以接受:「政府根本沒有法例界定何謂經驗投資者,所以是無中生有,為何以五次以上購買結構性產品釐定,不是四次或六次,是如何劃綫?更不應在事後才劃綫!」

不過,浸會大學 財務及決策學系副教授麥萃才認為,若將資金來源亦列入是否回購的考慮因素,勢必令回購過程更複雜,容易出現更多爭拗;惟情況若值得同情,他建議以特別個案方式處理,尤其是涉及中介人違規銷售,投資者更應獲得足夠賠償。

[ 本帖最後由 mercurywong 於 2009-9-3 09:56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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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9-3 0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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