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毒治癒標準與預防措施
(一)治癒
梅毒治癒的標準如下。
1.早期梅毒
1)各個器官的活動性病變消退。
2)各個病變器官的功能恢復,有的可遺留後遺症。
3)螺旋體檢查陰性。
4)血清反應素試驗陰性。
2.晚期梅毒
1)各個器官的活動性病變消退。
2)各個病變器官的功能恢復或大部分恢復,有的功能終生不可恢復。
3)螺旋體檢查陰性。
4)血清反應素試驗大部分轉陰性,有的不一定轉陰性。復治後仍不轉陰性者可判為血清固定或血清抵抗。
(二)復發
是指已判愈的病人在無感染的情況下發生的改變。
1.血清復發無臨床症狀出現,只是血清反應由陰性轉陽性,或抗體滴度升高2個倍比稀釋度,如從1:4上升至1:16以上。
2.臨床復發臨床症狀和體徵重現,多發生皮膚、粘膜病變。
(三)血清固定或血清抵抗
前者指治療臨床症狀消退後,早期梅毒6個月(或1年),晚期梅毒年(或年半)後血清反應素試驗仍不轉陰性者;後者指治療使臨床症狀消退後,早期梅毒1年,晚期梅毒年後血清反應仍不轉陰性者。
(四)再感染與重複感染
前者指梅毒徹底治癒後再次被梅毒螺旋體感染者;後者指患者梅毒未癒而又有新的梅毒螺旋體感染。
預後
對早期梅毒患者應及時充分地治療,可以根治,下疳期治癒率可達100%,三期梅毒出現骨、關節、心血管及神經系統損害,預後較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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