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先後有政黨到廉署舉報,要求調查行政長官曾蔭權是否觸犯防貪條例,廉署表示,不會評論個別事件,又說所有貪污投訴必須保密,但強調若有貪污指控,不論涉及何人,廉署均須依法跟進。
發言人說,《防止賄賂條例》第4及第5條訂明,如行政長官向他人索取或接受利益,以作出或不作出與其行政長官身份有關的行為,或向他人提供協助以促進、簽立或促致合約,則屬違法。
發言人又說,假如廉政專員有理由懷疑行政長官或已干犯與《防止賄賂條例》第4、5或10條有關的罪行時,可將有關事宜轉介律政司司長,由律政司司長考慮是否轉介立法會,以便立法會考慮是否採取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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