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昨刊憲,市民因參加旅行團遇意外傷亡,事主與親屬可獲的各項特惠賠償總額,由上限18萬元提高到30萬元,以加強保障外遊旅客。
修訂後的旅遊業賠償基金訂明,有關受傷或身故外遊旅客的親屬或前配偶,前赴意外當地探視,可獲特惠賠償最高限額由4萬元提高至10萬元;修訂同時取消現時最多2名親屬前往意外當地探視的人數限制,每名前往探視的親屬或前配偶可獲的特惠賠償最高限額,由現時的2萬元提高至2.5萬元。
此外,有關外遊旅客的殯殮事宜或將該外遊旅客的遺體運返香港的特惠賠償,最高限額也由4萬元提高至10萬元;醫療開支的特惠賠償則維持10萬元不變。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 發言人解釋,基金管理委員會考慮過基金財政狀况、物價水平及過往處理外遊旅客有關賠償申請經驗,2009年諮詢公眾後,決定提高特惠賠償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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