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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 「飛天淫魔」重囚終身

過去三十年來累積三十一次姦淫擄掠案底的四十八歲男子,出獄不足十一個月,再次於凌晨時分潛入港島兩低層住宅爆竊,更強姦兩名女住戶,主審法官麥健濤形容被告是「極度危險人物」,尤其被告親口向精神專家解釋「既然我已犯了爆竊罪,不應浪費強姦的機會」,決定判處他終身監禁,並明定被告至少須服刑十八年,被告獲釋時已年屆六十六歲。

現年四十八歲已婚的被告陳利發,身形瘦削,個子不高,昨聞自己被判終身監禁後,沒有特別表情,一直呆站犯人欄內,等候懲教人員把他押走。他早前承認共四項嚴重入屋爆竊及強姦罪名。

法官麥健濤昨判刑時指,市民晚間留在家中睡覺是最基本的安全,被告卻在深夜時分帶備面罩及利刀闖入他人居所,搜掠單位後更捆綁女戶主,以二十五厘米長的利刀威嚇殺害女戶主,而將對方強姦,其中一名女戶主不斷哀求被告勿侵犯她,但被告毫無憐憫之心,強行將對方強姦,可見被告的行為極之惡毒。

  法官稱,兩女事主創傷報告顯示,她們被性侵犯後,即遷出原址,搬往另一地區,因她們均長期失眠,不能安睡又無法工作,又無法面對原有的街坊,其中在北角獨居的受害人於案發後,不願與家人傾談,與男友關係轉壞。

法官引述精神專家阮長亨的報告,指被告過去三十年來不斷犯同類案件,認為被告患有反社會人格障礙,絕對肯定被告對社會存有危險,亦無法預計被告何時才能安全重投社會,且被告漠視社會責任,從不關心別人的感受,情緒低落時便會失控犯案。

法官強調從被告過往案底,可見被告存有暴力傾向,出獄後重施故技,顯示毫無悔意,屬專業罪犯,對社會及女性而言是一個極度危險人物,尤其被告親口承認「既然已犯了爆竊罪,唔爭在犯埋強姦,總之不應浪費機會」,要把女戶主強姦;法官決定判處被告終身監禁,由於法例必須定出最低的刑期,故嚴重入屋爆竊罪入獄十二年,強姦則入獄十八年,同期執行,即被告在獄中只少要服刑十八年。

[ 本帖最後由 mercurywong 於 2009-9-13 14:12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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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六歲出來都可能會再犯案,so 絕對不可放佢出來
心心 -- 是多多益善, 小小無俱的, 多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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