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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分享] 隔離期間逃走屬違法

香港法例第599章《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賦權予衛生當局,針對傳染病控制作出檢疫和隔離措施,市民拒填健康申報表、不誠實提供資料或在隔離期間逃走均屬犯法。

根據法例,若衛生主任有理由懷疑任何人是傳染病接觸者或受感染,即可規定該人接受醫學監察、檢驗或測試,不遵守指示者即屬犯罪,一經定罪,最高判監6個月及罰款5000元。

任何人在醫院、老人院、療養中心或相類場所被檢疫或隔離時逃走,場所所有員工可將之截停及扣留,送返場所繼續隔離,違者可被判監2個月及罰款5000元。

任何根據此條例被扣留的人逃走,警員、醫療輔助隊或民安隊隊員均獲授權將之逮捕,並送返逃離場所繼續扣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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