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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 政府終讓步,各方表支持,家暴條例保障同性同居

政府將於本月17日向立法會提交家暴條例修訂草案,建議無論異性或同性同居者均受保障,同居關係定義為情侶並有親密關係,而且共同生活,但仍不會承認同性婚姻,希望求同存異,獲各方支持。曾反對將同志納入家暴條例的團體及立法會議員對新修訂表示支持。

政府原建議將家暴條例涵蓋範圍,由包括異性同居者擴大至同性同居者,但遭宗教及家長團體和部份立法會議員反對,擔心會歪曲家庭及婚姻概念,更會令《婚姻條例》受到爭取同性婚姻人士的法律挑戰。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昨表示,政府經全面考慮各界意見後,決定修訂立法建議,包括加入新的「同居關係」定義,即為情侶並有親密關係,而且共同生活,但不涉及「婚姻」、「配偶」或「夫妻」的任何聯繫。

草案列明,法庭在裁定某段同居關係是否適用於這修訂法例時,須考慮雙方關係的穩定性、持久性、財政依靠、日常生活的事務分擔及責任等因素。

家暴條例修訂草案又清楚界定受法例保障的人士,除配偶、前配偶及其子女;直系或延伸家庭關係人士外,還保障同居者、前同居者及其子女。當局將這條例簡稱修訂為《家庭及同居關係暴力條例》,凸顯條例適用於同居關係人士,以及「家庭」和「同居關係」屬不同類別。

政府消息人士認為,修訂並不涉及改變現行的婚姻制度或其他法例,可以消除關注團體的疑慮,並相信條例不會受到挑戰。
該消息人士坦言,難以估計一旦草案通過,會有多少名同性同居者求助及申請,據社會福利署於今年首季資料顯示,有四宗同性同居人士求助,「相信實際數字會多過呢個數字。」

原本反對家暴條例涵蓋同志的民主黨立法會議員黃成智滿意今次修訂,認為既不會衝擊家庭觀念,又可以保護同性戀者。他相信泛民會一致接受,預計立法會最快今年10月通過草案。他現正約見反對條例的宗教團體,游說團體接受新修訂。

早前揚言家暴修訂條例一旦通過,政府可能受司法覆核衝擊的明光社總幹事蔡志森也說,新修訂與其訴求一致,不會牴觸婚姻制度,司法覆核的危機也迎刃而解,「我哋冇反對要保護同性戀者。」

彩虹行動召集人張錦雄歡迎新修訂,「我哋爭取咗好多年,一直好似普選咁,苦無寸進。今次總算鬆一口氣。」他認為社會福利團體應隨條例通過,把服務受眾涵蓋至同性同居者。

《家庭及同居關係暴力條例》草案重點
•將《家庭暴力條例》修訂為《家庭及同居關係暴力條例》,凸顯這條例適用於同居關係人士,以及「家庭」和「同居關係」屬不同類別
•除配偶、前配偶及子女;直系及延伸的家庭關係外,同居關係、前同居關係及子女均受民事保障,可向法庭申請禁制令,免受施虐者騷擾
•於修訂條例中,「同居關係」定義為情侶並有親密關係,而且共同生活,並包括已終結的該等關係
•「同居關係」新定義只適用於這條修訂法例,而不涉及婚姻、配偶或夫妻的任何聯繫
•法庭在裁定某段同居關係是否適用於這修訂法例時,須考慮雙方關係的穩定性、持久性、財政依靠、日常生活的事務分擔及責任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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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者憂慮:新定義恐惹道德爭拗

政府為爭取宗教團體及家長組織支持,於家暴條例修訂草案中,將「同居關係」設立新定義,即情侶並有親密關係,而且共同生活,強調不會影響其他法例,既可掃除反對者憂慮,又可保障同性同居者。但有法律學者批評,當局此舉已違背對同性戀者既定立場,恐會引起道德爭拗。

政府消息人士承認,普通法並無該「同居關係」新定義,但當局有參考普通法案例,並強調「同居關係」新定義只適用於家暴條例修訂草案,其他法例不受影響,也不會引起法律挑戰。

不過,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助理教授張達明指出,當局提出的「同居關係」新定義,是賦予同性同居特別群法律保障,這已違背當局對同性戀者的既定立場,恐會引起道德爭拗。

他又批評,「同居關係」新定義涵蓋範圍太窄,只保障同性戀同居者,但其他例如同居而沒有親密關係的人士卻不受保障,「例如結義金蘭嘅人士,佢哋並無親密關係,但就住埋同一屋簷下,喺新定義中就唔符合。」張認為,當局可仿效英國,將法例擴大保障至居於同一屋簷下人士,「只需將僱傭、同租屋關係人士剔除,咁就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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