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眾娛樂場所舉行音樂會,按法例須向食物環境衞生署申領公眾娛樂場所牌照,但位於中環的置地文華東方酒店酒吧MO BAR,本周一邀請外國歌手KELLY CLARKSON到場演唱,卻未有申領牌照,食環署亦未有即時執法,只提醒酒吧負責人便了事。立法會議員王國興批評食環署後知後覺,監管不力。有法律界人士指,食環署應徵詢律政司意見提出檢控,由法庭裁決是否違法。
位於中環的置地文華東方酒店地下的MO BAR,於本月廿五日邀請格林美大獎得主KELLY CLARKSON到場表演。記者當晚現場觀察,七時許職員在酒店入口處設立櫃枱,要求觀眾出示入場券,然後逐一替持票者戴上手帶識別,而MO BAR門口亦有職員把守。
當晚酒吧在場內搭建舞台及裝置了大批音樂器材,估計現場有過百名觀眾,全湧到台前觀賞KELLY演唱,令現場擠得寸步難行,活動至晚上九時許結束,人群亦隨之陸續散去。
食環署表示,根據《公眾娛樂場所條例》附表一的規定,任何人士在公眾娛樂場所舉行音樂會,須向該署申領公眾娛樂場所牌照。本報翻查該例,列明「公眾娛樂」所指是讓公眾入場的任何娛樂,而不論是否收取入場費。無牌經營公眾娛樂場所,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二萬五千元及監禁六個月。
該署又證實,根據紀錄,該署沒有收到該酒吧有關公眾娛樂場所牌照申請。該署人員曾於本周三到該酒吧了解有關演唱會的情況,據酒吧負責人稱,音樂會屬私人性質的活動,只供指定人士進入。該署稱,活動進行期間,該署人員並不在場,未能因應活動的具體運作模式確定是否需申領公眾娛樂場所牌照,該署人員已提醒該酒吧負責人,任何人士在公眾娛樂場所舉行音樂會,須申領牌照,否則屬違法。
置地文華東方酒店發言人則稱,MO BAR當晚的表演屬私人性質活動,不是購買門票進場,而是送票及邀請嘉賓到場欣賞,並不屬公眾音樂會,故主辦單位認為毋須申領公眾娛樂場所牌照。
不過,法律界人士黃國桐指出,法例訂明讓公眾入場的任何娛樂,不論是否收取入場費,均須領牌,並須購買公眾責任保險,當局亦要巡視是否有足夠的逃生通道;他指若觀眾憑票入場,又互不相識,與主辦者亦非朋友,不屬私人地方,公眾可以自由出入,很難說是私人場合。
他認為即使食環署未有到場執法,但只要證明當時確有娛樂表演,又有大批公眾進入,可說已有表面證據,食環署不應本着少做少錯的精神,提醒酒吧負責人便算,應徵詢律政司意見提出檢控,再交由法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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