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受港、澳、台網民喜愛的點對點分享軟件FOXY ,被台北板橋地檢署裁定涉嫌侵犯音樂、影片版權,侵權金額高達58億元新台幣(下同.約13.3億港元),控方以涉嫌違反著作權法,起訴推出軟件的科技公司及公司負責人。有台灣網民昨日發現已經不能用FOXY 搜索、下載檔案,香港則未受影響。
台北板橋地檢署的起訴書指出,景昌資訊科技公司負責人李憲明(55歲),透過美國Macsense 公司開發中文界面FOXY 軟件,並將軟件放在網站,供人下載,使用者透過輸入關鍵字,便可搜尋及下載音樂、電影、文件、圖片及電腦程式等。控方又稱,李憲明與景昌公司不斷改良軟件,更在網站開設網上商店,發售可以儲存、播放由FOXY 下載音樂檔案的裝置,同時接洽網路廣告,每月分享約12萬元(2.75萬港元)收益。李憲明為防止使用者只下載、不上傳,還設計出一套下載同時上傳的特殊功能,在增加軟體使用量的同時,也令用戶合法購買的歌曲、影片檔案大量散佈。
FOXY 在台灣非常流行,同時在線用戶平均達30至50萬。互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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