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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分享] 勞工法寶:僱員有薪病假分兩類

本欄逢隔周五刊出。如有疑問,可致電勞工處熱線27171771或電郵mailto:enquiry@labour.gov.hk 查詢。
陳小姐最近兼任公司的人事工作,希望了解何謂第1類和第2類有薪病假,以及僱員領取疾病津貼的資格。根據《僱傭條例》,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指僱員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四星期或以上,而每星期最少工作18小時),在最初受僱的12個月內每服務滿1個月,便可累積2天有薪病假;之後每服務滿1個月可累積4天。有薪病假最多可累積至120天,當中可分為第1類及第2類。首先累積的36天應撥入第1類有薪病假,36天以外的則屬第2類,而第2類有薪病假最多可累積至84天。

須出示醫生證明書
僱員如欲放取第1類有薪病假須有註冊醫生、註冊中醫或註冊牙醫簽發的證明書。而放取第2類有薪病假時,如僱主提出要求,須出示由僱員在醫院門診部或留院時為他診治的註冊醫生、註冊中醫或註冊牙醫所簽發的病假證明書。如僱主要求,也須提交該證明書的簽發者所作過的診斷及治療的簡略紀錄。僱員如已累積足夠的有薪病假,而病假不少於連續4天並能出示適當的醫生證明書,便可享有疾病津貼。疾病津貼款額相等於僱員每日平均工資的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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