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道不景,勞資雙方能夠合力共度時艱,算是不幸中之大幸。無奈有些僱主偏偏偷雞cut 人、放冇薪假,擅自改contract 。如讀者葉小姐的僱主,就在未經正式書面通知及要求員工簽同意書下,出通告減人工,僱主這樣做會不會觸犯勞工法例呢?葉小姐如不忿氣選擇辭職,有冇得賠遣散費呢?
辦公室ER :
你好,本人在一間多媒體製作公司,任職網頁設計員約4 年。2 月尾某天早上返回公司,赫然見到告示板上貼出新通告:「金融海嘯令公司經營困難,迫不得已全體員工減薪15%,由09 年4 月1 日起生效,特此通知。」沒有任何書面通知員工或叫員工簽署同意文件,全體同事當然群情洶湧!我想請問公司是否已觸犯勞工法例?如果我們不接受這個減薪決定而辭職,老闆是否要賠足解僱補償給我們?請盡快解答,謝謝!
葉小姐上
雖然感受到葉小姐谷住一肚氣,無奈僱主以貼通告形式,通知僱員更改僱傭合約,基本上沒有抵觸勞工法例。街坊工友服務處張幹事解釋:「僱主更改僱傭合約內容,冇錯係必須得到僱員同意,但係未必要書面通知,亦唔使一定要僱員簽名,因為僱主可透過口頭通知僱員,或者根據事實狀況,即如葉小姐嘅情況,僱主只需喺辦公時間張貼通告喺公司當眼地方,注意法例並冇限定要喺辦公時間內貼幾多個鐘頭或者幾多日。而到咗生效日之後幾日,員工仍冇提出書面反對,原則上即係接受咗僱主更改僱傭合約嘅事實。」
主動辭職列明原因
雖然葉小姐可提出反對,但僱主仍可選擇減薪,葉小姐可以做的只有接受與不接受,若選擇不接受,根據勞工法例,葉小姐當作被遣散論,「此外,葉小姐亦可以主動向僱主遞辭職信,信上要講明係不滿公司單方面更改合約內容,所以才提出辭呈,僱主收到後,可以有一段合理時間(如7 日或1 個月內)作出考慮,推翻更改合約嘅決定,抑或接受葉小姐嘅辭呈。如果係後者,僱主就要按勞工法例作出充足解僱補償,如葉小姐做滿4 年(最少做滿2 年可獲遣散費),最少可以得到7 天嘅代知通金,而遣散費就以葉小姐現時人工x2/3x 年資,假若月薪$12,000 ,即係可以攞到約$32,000 ,再加未放嘅有薪年假補錢等。」如果葉小姐及其他同事都反對公司決定,勞資雙方即使談判不果,張幹事建議可考慮進行工業行動,一齊罷工或按章工作,用群眾力量迫使公司收回成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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