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多從事公益活動的林建明,原來都是雷曼苦主之一,損失過千萬,佔全副身家的絕大部分。不過佢話:「來又光光,去也光光」,豁達嘅,點都好過因此事而患上抑鬱症的鍾慧冰。
連日來傳媒追訪一批雷曼迷你債券苦主,聲討銀行誤導,要求拿回本金。我看了報道後心情異常複雜。
一方面,部分香港市民,包括很多退休人士、公公婆婆,把畢生積蓄「投資」在其抵押品拍賣後只值本金10%的迷你債券上,現在血本無歸,實在是我見猶憐。但另一方面又見電視台訪問了一些苦主,有說不出自己投資了甚麼的(只說出:「話一定保本,每年還有15%利息收」),有不懂甚麼是債券的,更有不懂字的!直覺詭異至極。袁彌明
每宗交易都牽涉買賣雙方,付錢的買方擁有交易的主導權,對不?我不拎荷包,你哪里做得成交易。銀行職員有誤導之嫌,這一點我絕對相信,亦不會反駁,問題是買家何以會簽下一份買賣合同?不知自己在投甚麼資,就當然不能投;不懂字的,至少找個懂字的親戚幫幫眼也很應該吧。防線在買方這邊,自己疏忽能怪誰?保本加每年15%回報?那所有存定期的人豈不全都是21世紀超級特大笨蛋?其推銷手法聽起來和街頭騙案有分別嗎?比遇上街頭騙案幸運的是,騙人的是法定機構,不是陌生途人,所以苦主才有追討的可能。
若然銀行涉嫌誤導投資者,執法機構應罰銀行賠錢,但我認為金額不可能是本金的全部,因為所有簽署買賣合同的人要為自己的疏忽附上部分責任。
可現在的情況是,政府運用公帑,即是各位香港納稅人的錢,為這筆不值錢的本金包底。明明是銀行和投資者之間的糾紛,關其他納稅人甚麼事?要賠就銀行賠,要不就沒得賠,絕不能因為群眾壓力對全港納稅人做出極度不公義的事。
有納稅人團體上周想搞抗議,邀請所有反對政府以公帑包底的人上街,結果搞不成。當然,苦主情緒激動,上街一定落得被揍收場。於是該團體在旺角街頭叫市民「吸印仔」表明支持或反對包底行動,結果一面倒,超過9成市民反對。
部分責任亦落在銀行監管機構上面,我都想問問金管局的局長、職員是否天天坐在超貴租的IFC 辦公室對喺海景發呆等出糧?對此事件他們的反應是「從未聽聞」,都算,出事後就把全部責任推到銀行身上,賠錢就找政府賠。哦,言下之意即是銀行根本不需要監管機構啦,銀行亂賣金融產品後,衰了就自己「背鍋」。年年動用過千萬公帑支薪的機構原來是這麼一回事。
有時看財經台,見很多家庭觀眾打電話上節目問分析員:「港交所170蚊入,現在跌到80蚊,應該點呀?」語氣像問米。我每次聽到第一反應都是「抵你死」,是有點黑心,但難道他們買的時候不知道有跌的可能嗎?170蚊入,跌到150蚊、120蚊時你不問問人應該怎辦,到了80蚊才打到電視台?如果電話打不通怎辦呀?
我常常跟人說,不曉得投資就simply 買物業啦,因為無論跌到多低,你都不會一無所有,至少有個地方供自己住。跟股票分別在於,若公司倒閉,股票就變廢紙。
同樣道理,我亦常常跟人說,貪心的人一定清楚知道其「貪婪行動」的一切,例如機制、風險;而無知的人最好不要太貪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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