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於1994年5月開始使用雷射槍測車速、加強打擊車輛超速。雷射槍測車速的原理是以脈衝模式向已瞄準的汽車射出紅外線,經車身反射回雷射槍,再運算其距離,計算出車速。
過去警方是使用沒有數據紀錄的雷射槍捉快車,執行人員使用時要憑肉眼記錄車速。1999年,一名姓余夜更的士司機不滿被控超速,在法庭上挑戰雷射槍的可靠性,經上訴之後獲得勝訴,警方在同年11月暫停使用雷射槍,以等候生產商作出改良,直至2000年3月,警方才恢復使用雷射槍。
曾停用直至獲改良
另一方面,早於1998年被控超速的潘姓商人亦聘請專家測試雷射槍作反駁,並曾多次上訴,最終裁判官於2000年8月裁定警員無誤而判商人敗訴。
然而至02年3月,警方又再懷疑有17支雷射槍的讀數有誤差,並即時停用。事件中1,866名市民致電查詢,警方需延遲2,982張告票的檢控。
經過一年半時間,警方於03年10月終完成調查報告,發現雷射槍準確度沒有問題,但為避免爭拗,警方決定停用部份疑有問題的雷射槍。
超速駕駛罰則
超速(時速計):1至15公里
罰則:罰款320元
超速(時速計):逾15至30公里
罰則:扣3分,罰款450元
超速(時速計):逾30至45公里
罰則:扣5分,罰款600元
超速(時速計):逾45公里
罰則:扣10分,罰款1,000元,停牌6個月
*駕駛者若在兩年內被扣15分或以上,初犯者停牌3個月,再犯停牌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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