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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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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toro
(IP: x.152.71.x)
發表於 2007-12-21 1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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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有期徒刑,係咪即是不要坐牢呀??
咁即係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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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bye
(IP: x.180.172.x)
發表於 2007-12-24 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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梗系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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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clps
(IP: x.17.162.x)
發表於 2007-12-24 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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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唔係都要坐監架咩?援刑先唔洗坐之嘛?我有無講錯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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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in
(IP: x.218.58.x)
發表於 2007-12-24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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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這個詞語多用於中國。在香港和一些西方國家或地區,又稱有期監禁,是剝奪犯罪人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的刑罰方法。有期徒刑的刑期幅度很大,不同國家或地區對於這種刑罰的執行有所不同。澳門禁止無期徒刑,所以別處的有期徒刑在當地就是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有期徒刑可以超過15年,但不能超過20年。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三條,有期徒刑是主刑的一種。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編總則對於有期徒刑的重要規定有:
第四十五條: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九條規定外,為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六條: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監獄或者其他執行場所執行;凡有勞動能力的,都應當參加勞動,接受教育和改造。
第四十七條: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這裡說的「判決執行之日」,人民法院院長簽發執行通知書,連同判決書副本以及未成年犯,送達至少年犯管教所執行之日。)
第五十條: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見第七十八條),二年期滿以後,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五十一條: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死刑緩期執行期滿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五條: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除外。
第六十九條: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也就是在數罪並罰時,有期徒刑可以超過15年,但最高不能超過20年。)
在刑法分則的法定刑中,凡是規定幾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沒有指明上限的,而這個上限就是15年,凡是規定幾年以下的,沒有指出下限的,這個下限就是6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三和三十四條
主刑:管制 | 拘役 | 有期徒刑 | 無期徒刑 | 死刑
附加刑:罰金 | 剝奪政治權利 | 沒收財產
[編輯]
香港
在香港,各項罪行均會在立法時設定其監禁上限,如非法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最高刑罰為監禁三年。但亦有罪行沒有設定其監禁上限,例如跟據香港法例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二條「謀殺」,指出「任何人被裁定犯謀殺罪,即須被終身監禁」。
[編輯]
澳門
因為澳門刑法典第三十九條規定不得設死刑,亦不得設永久性、無限期或期間不確定之剝奪自由之刑罰或保安處分,所以澳門的徒刑就類似中華民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有期徒刑。澳門刑法典第四十一條規定:
一、徒刑之刑期一般最低為一個月,最高為二十五年。
二、在例外情況下,法律為徒刑所規定之最高限度得達至三十年。
三、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超逾上款所指之最高限度。
澳門刑罰
依據:澳門刑法典第一卷第三編
主刑:徒刑 | 罰金
從刑:執行公共職務之禁止 | 執行公共職務之中止
禁止的刑罰:死刑、永久性、無限期或期間不確定之剝奪自由之刑罰
[編輯]
中華民國
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三十三條,有期徒刑是主刑的一種,期間是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二月未滿,或加至二十年。在第三十五條,有期徒刑比死刑及無期徒刑輕,比拘役及罰金重。在第五十一條數罪併罰之方法,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中華民國刑罰
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三十三及三十四條
主刑:死刑 | 無期徒刑 | 有期徒刑 | 拘役 | 罰金
從刑:褫奪公權 | 沒收 | 追徵、追繳或抵償
[編輯]
西方國家
在西方國家,有期監禁的時間是沒有上下限的,而且各種刑罰可以累加,如一個人的兩種犯罪行為在西方被判定分別是5年和6年,那麼他會得到11年的刑期,而中國則會採取大於6年而小於11年的一種判決,西方的這種法則實際上會導致變相的無期徒刑。
無期徒刑或終身監禁(香港常用)一般是指足以囚禁終生的自由刑。不同地方對無期徒刑或終生監禁有不同的定義。
[編輯]
中華民國
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三十三條,無期徒刑是主刑的一種。因為期間不定,所以無期。依據第三十五條,無期徒刑比死刑輕,比有期徒刑、拘役及罰金重。中華民國刑法對於無期徒刑的其他重要規定有:
第三十七條 (褫奪公權之宣告):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者,宣告褫奪公權終身,自裁判確定時發生效力。
第四十七條 (累犯):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或受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2006年7月1日施行最新版中華民國刑法時,將改成: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第九十八條第二項關於因強制工作而免其刑之執行者,於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免除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以累犯論。
第五十一條 (數罪併罰之方法):宣告多數無期徒刑者,執行其一。宣告之最重刑為無期徒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第六十三條 (老幼處刑之限制):
未滿十八歲人或滿八十歲人犯罪者,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本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者,減輕其刑。
未滿十八歲人犯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項之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者,不適用減輕其刑之規定,但2006年7月1日施行最新版中華民國刑法時,將廢除這項特別規定。
第六十五條 (無期徒刑加重之限制與減輕):無期徒刑不得加重。無期徒刑減輕者,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但2006年7月1日施行最新版中華民國刑法時,將改為無期徒刑減輕者,為二十年以下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七十七條 (假釋之要件):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十五年、累犯逾二十年,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2006年7月1日施行最新版中華民國刑法時,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始得許假釋出獄。
第七十九條 (假釋之效力):在無期徒刑假釋後滿十五年(2006年7月1日起改成二十年)未經撤銷假釋者,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
中華民國過去曾有許多本刑是唯一死刑的罪名,但大多數已廢止或本刑修正爲死刑或無期徒刑,而部份本刑原爲死刑或無期徒刑的罪名,本刑相應修正爲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罰
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三十三及三十四條
主刑:死刑 | 無期徒刑 | 有期徒刑 | 拘役 | 罰金
從刑:褫奪公權 | 沒收 | 追徵、追繳或抵償
[編輯]
中華人民共和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三條,無期徒刑是主刑的一種。因為期間不定,所以無期。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於無期徒刑的重要規定有:
第四十六條: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監獄或者其他執行場所執行;凡有勞動能力的,都應當參加勞動,接受教育和改造。
第五十七條:對於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在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時候,應當把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七十八條: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年。
第八十一條: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假釋後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對累犯以及因殺人、爆炸、搶劫、強姦、綁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第八十三條:無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十年。假釋考驗期限,從假釋之日起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三和三十四條
主刑:管制 | 拘役 | 有期徒刑 | 無期徒刑 | 死刑
附加刑:罰金 | 剝奪政治權利 | 沒收財產
無期徒刑是一個與法律相關的小作品。你可以通過編輯或修訂擴充其內容。
有期徒刑:"http://zh.wikipedia.org/wiki/%E6%9C%89%E6%9C%9F%E5%BE%92%E5%88%91"
無期徒刑:"http://zh.wikipedia.org/wiki/%E7%84%A1%E6%9C%9F%E5%BE%92%E5%8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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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in
(IP: x.218.58.x)
發表於 2007-12-24 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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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刑法上的一種刑罰制度。法院在刑事審判中,根據被判處刑罰的罪犯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規定一定的考驗期,暫緩刑法的執行。如在考驗期內,滿足一定的條件,原判刑法將不再執行的一種制度。因此,簡言之,緩刑是有條件地不執行所判決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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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lyingbeauty
(IP: x.218.251.x)
發表於 2007-12-24 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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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viclps
於 2007-12-24 10:34 發表
有期徒刑唔係都要坐監架咩?援刑先唔洗坐之嘛?我有無講錯呀?
無講錯,援刑先唔洗坐.有期徒刑姐系坐監有限期
False face must hide what the false heart doth kn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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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wqasd
(IP: x.128.229.x)
發表於 2007-12-24 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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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4 唔該晒你,, 解釋得好清楚,, 我依家明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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