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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分享] 申索上限50萬,設一年追溯期,金融調解中心六月開業

雷曼迷債事件催生而成的「金融糾紛調解中心」,最快六月底開業及接受投資者申索。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副局長梁鳳儀表示,申索個案的追溯時限為投資者「懷疑存有不恰當銷售問題」的一年內,當局訂下這寬鬆追溯期,旨在方便投資者使用有關服務。

雷曼迷債事件揭示小投資者欠缺金融索償渠道,港府為此建議成立金融糾紛調解中心,為遇有不公平對待但又無力入稟索償的投資者,提供低收費申索機會。梁鳳儀透露,調解中心的籌備工作已達「最後階段」,行政總裁人選亦已敲定,並將在港島東區租用辦事處,稍後會展開調解員培訓及考核工作,料首半年可萬事俱備,7月前投入運作。她說已有200多人表示有興趣擔任金融糾紛調解員,這等人士倘通過培訓及考核,便可正式接手處理金融糾紛申索個案。

申索費最多5000元

調解中心成立後,投資者如對銀行及證券行提供的任何服務不滿而想索償的話,都可向調解中心申索,申索上限為50萬元,申索費用介乎1000元至5000元。梁鳳儀指出,中心成立後即可開始接受投資者申索,申索個案的追溯時限,為投資者發現或認知到銷售手法存有不恰當或不公平的一年內。

問及這個追溯期會否略嫌寬鬆,梁鳳儀解釋,當局曾研究過應否以投資者購入投資產品時間來設定追溯期,但最終認為預留較寬鬆及靈活的追溯期,有助鼓勵投資者透過調解中心排解金融產品銷售糾紛。

市場關注調解中心跟進申索個案時,會否影響監管機構的調查工作?梁鳳儀強調,即使投資者與銀行或證券行經由調解中心達成申索協議,不代表監管機構會放棄調查違規銷售或不當操守的個案,兩者其實是沒有牴觸。

根據港府的建議,所有使用持牌銀行或證券行金融服務的投資者,倘認為銀行或證券行提供的服務(如溝通錯誤或錯誤銷售等)令他們有金錢損失,但要求賠償不果,即可尋求調解中心協助索償。但要承擔較大比例開支。

英、美等主要金融市場早設有調解和仲裁機關,《中國證券報》昨日亦報道,中證監有意設立投資者保障局,以及建立投資者糾紛調解和仲裁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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