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警方早前在7.1遊行的不反對通知書上「加料」,要求民陣確保團體不會擅自籌款,並確保遊行人士到達終點後隨即離開。民陣成功上訴推翻有關條款,公眾集會及遊行上訴委員會昨裁定,警方需要修改通知書字眼,遊行主辦單位民陣只需盡量協助警方,但毋須就兩項條件作出保證。另外,對於遊行人士演奏樂器可能會被檢控,警方強調,除非對其他人造成滋擾,否則不會干預。
公眾集會及遊行上訴委員會昨裁定,警方需就民陣7.1遊行的不反對通知書內兩項條款修改字眼。其中,確保遊行人士到達終點後離開一項,改為組織人需採取適當措施,協助警方確保遊行人士可以盡快離開;至於確保參與者不得擅自籌款一項,則改為組織者需盡力協助警方,確保參與者在未獲發許可證下,不得擅自進行籌款及販賣活動,同時刪除組織者會被檢控的條文。
並非要分擔警方工作
代表民陣提出上訴的7.1遊行總負責人麥德正對裁決表示歡迎。他指出,上訴委員會同意民陣方面的觀點,民陣毋須就該兩項規定作出保證。裁決亦釐清民陣作為遊行組織者的角色,是協助執行警方指示維持秩序,並非分擔警方的工作,向遊行人士作出無理管制。
麥德正表示,民陣的角色相當清晰,當遊行人士到達終點政府總部後,民陣就會發出廣播,向遊行人士解釋活動已經完結,倘任何人或團體在遊行完結後繼續有各種形式的表達意見行動,民陣不會作出干預,「任何遊行示威都是市民權利,民陣會尊重任何個人或團體,在遊行完結後的行動」。
麥德正指出,民陣已向警方提交遊行路線沿途30多個街站的籌款團體資料,警方可根據資料,到各個街站巡查,視察是否有涉及違規行為。民陣今年會安排200名糾察協助維持秩序。
「打擊結社集會自由」
警方又在通知書附件中指出,任何市民若無合法權限或解釋,在遊行期間奏任何樂器屬違法。麥德正擔心警方會以不合理規限干預遊行,「今年警方對遊行示威的限制明顯加大,艾未未事件後在地下寫字或唱歌跳舞都可能成為警方干預的藉口,表面上針對民陣,其實是打擊香港結社集會自由」。
警務處港島總區高級警司(行動)吳山河表示,除非彈奏樂器的遊行人士對其他人造成滋擾,否則不會採取行動。他稱,警方尊重上訴委員會的裁決,但強調一直有就涉及上訴的兩項條款與主辦單位磋商,並非警方單方面決定,過去的不反對通知書亦列有相關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