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歡自製小飾物及擺設的嘉嘉半年前畢業後一直找不到工作,在家人鼓勵下,計劃創業,於商場擺設攤檔,售賣自己設計及製作的首飾及工藝品。積金仔便提醒嘉嘉,若她將來成為自僱人士,便有責任為自己參加強積金計劃,並作供款。
嘉嘉問:「若果自僱人士沒有參加強積金計劃,是否屬違法呢?」
無參加即屬違法
積金仔說:「當然啦!積金局有權檢控未有參加強積金計劃,或未有準時支付強制性供款的自僱人士。」
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違法人士首次定罪,可被罰款5萬元及監禁6個月,而其後每次定罪則可被罰款10萬元及監禁12個月。
另外,積金局亦有權在以下情況向自僱人士徵收罰款:拖欠供款;未有向受託人呈報終止自僱一事;或住址、營業地址、電話號碼或圖文傳真號碼等資料有所改變,卻未有於該項改變發生後的30日內以書面通知受託人。
嘉嘉說:「那麼我要記住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還有,想知道自僱人士的強積金供款是否如僱員一樣可獲得稅務優惠呢?」
每年最高享1.2萬稅務優惠
積金仔表示,自僱人士的所有強制性供款均可享有稅務寬減,與一般僱員一樣,由於強制性供款額上限為每月1,000港元或每年1.2萬元,因此,自僱人士每年最高可享有1.2萬元的稅項寬免。
最後,積金仔建議嘉嘉,自僱人士亦可按個人的情況、財政狀況,以及期望的退休生活等,考慮作出自願供款,以壯大儲蓄投資金額,加強退休保障。積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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