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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 代理疑誤導客戶購凶宅

去年地產代理監管局接獲160宗涉及從業員作失實陳述的個案,有兩名讀者投訴被拍賣行及地產代理誤導,分別購入不想理單位,其中一單位疑曾有人吊頸死亡,惟簽署合約後才發現問題,最終撻定,造成損失。

個案一 累客戶撻定損失近30萬
去年八月,讀者彭先生透過一家拍賣行購買天后維景花園B座一個單位自住,價值258萬元。他於購買前已在網上翻查,並向拍賣行職員確認,單位未曾發生死亡事件。惟簽訂買賣合約、支付25.8萬元定金及2.58萬元佣金後,從數間地產代理得悉曾有人於該單位上吊自殺。最終他與業主協議取消交易,已付的20多萬元付諸東流。他不滿拍賣行職員提供不實資料,已向地產代理監管局投訴。
有關拍賣行表示正協助地監局調查,不便透露詳情。

個案二 代理交代資料不符事實
讀者黃先生今年一月經地產代理公司看中馬鞍山新港城一單位,開價216萬元。他睇樓時見廚房與大廈平台相連,曾問代理平台衞生情況,對方稱常有人清理。他同日簽訂臨時買賣合約及支付64,800元定金,翌日向管理處查詢,得悉清潔工人需由單位窗口爬出平台進行清潔。「我冇諗過要畀陌生人入屋,業主冇講,代理又唔問就答我。」他感被誤導,已撻定及拒付全數佣金,並向地監局投訴。
地產代理監管局表示,不評論個別個案,但根據《操守守則》,代理不應蓄意提供錯誤或失實的物業資料,可遭紀律處分,包括譴責、訓誡、罰款,甚至撤銷牌照。該局去年接獲672宗投訴,有160宗涉及從業員就樓宇按揭、業權、單位是否曾發生命案、物業售價等事宜作失實陳述,另有4宗與物業廣告載有失實資料有關。該局提醒買家,如就物業的某項設施或服務有特別關注,應要求代理向業主或管理處查詢及以書面形式確認資料。
檔案編號:0221015、0224054

提提你:查凶宅用詞須清晰
《地產代理條例》並無列明從業員必須提供物業是否「凶宅」。如買家沒直接向代理查詢,或代理本身不知道或不可能知道,便不屬違反守則。「凶宅」在法律上沒有定義,故買家向代理或透過代理向賣家查詢時,用詞必須清晰,如「物業內是否曾經於過往五年發生自殺案或兇殺案?」,不要用有否「污糟嘢」等含糊字眼。此外,買家可從管理處、銀行或土地查冊文件等搜集相關資料。資料來源:地產代理監管局

業內意見:睇樓須留意外圍格局
中原集團董事(企業風險管理)郭家豪表示,拍賣物業一般為銀行收回的有問題單位,賣家主要用以抵債,買家則以執平貨居多。「拍賣行可能只做拍賣角色,如果買家同拍賣行事先簽咗文件講明會做埋代理,事後證實提供不實資料搞到撻定,買家有權向拍賣行追討損失。」
郭續指,近期新樓盤價高,二手或舊樓物業變得搶手。他提醒買家睇樓時,除注意單位設施及維修保養責任外,還須留意外圍格局。「例如單位對開平台係私人定公家地,有冇人跳樓死過;去睇地下連花園單位,有簷篷嘅話,要知道係咪合法,樓上會唔會經常有人丟垃圾。」

買樓真係要講清講楚!講「污糟野」對方真係可以詐唔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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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的小嘍囉~

~發燒但忙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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