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角警署去年十一月揭發駭人聽聞的警員性侵犯女報案人案,服役十一年的偵緝警員梁禮仲早前承認非禮、強姦及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主審法官邵德煒昨判刑時引用被告精神報告指他「膽大包天」,並形容其行為屬強姦案中最嚴重類別,引起公憤,濫用巿民對警隊信任,重判他入獄十八年,但因他認罪,扣減刑期為監禁十二年。
在旺角警署疑犯集合室內接二連三侵犯多名少女,而令警隊蒙羞的前警員梁禮仲(三十歲)昨被判囚十二年。被告在過去十一年警員生涯中曾擔任臥底,勇破六十個煙窟,五十一次獲指揮官嘉許,但干犯本案,警方發言人表明被告於案發後已停職,並在完成所有法庭審訊後,會對被告進行紀律處分。事件令警務處 處長鄧竟成 親自致電四名女受害人致歉。
主審法官邵德煒認為本案存在多個加刑因素,如公眾合理地認為他們會於警署受到保護和尊重,但被告濫用市民對警察的信任,利用警察身分引誘事主到警署,令他們沒有防範之心因而得逞,他又因首名事主沒有報警而於數天內再犯,而且侵犯行為一次比一次嚴重,更妙想天開認為事主會接受他的約會而發短訊給事主,令事主的噩夢沒有終止。
法官又認為,被告不當地進入警方電腦系統取得事主的聯絡方法,但他並不涉及有關的調查工作,其行為並非一時衝動,而是處心積慮。在強姦事件中,他更要求女事主晚上再回警署時不要偕同男友,可見其用心。
此外,被告又向心理學家表示被姦女事主主動引誘他,還與他有共同慾望,與早前承認事主被侵犯時有反抗的版本並不一致。法官雖接受被告犯案前對警隊的貢獻,但亦不能說是警隊中的典範,考慮案情嚴重,判囚十二年。
負責調查案件的西九龍總區刑事總部重案組偵緝總督察吳樂俊則承認案件對事主有影響,警隊對被告的行為嚴重譴責,不會容許同類事件繼續發生,但本案是個別事件,絕大部分警員均有良好誠信及品格。他又指,公眾人士收到警員電話到警署時,不應立即與警員單獨討論案件,而應先向警署值日官核實聯絡警員的身分。
案情指,十九歲女事主D早前在天水圍 警署報失銀包,去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收到被告致電要求到旺角警署,兩日後深夜十一時D按被告要求,沒有帶男友前往警署,卻在疑犯集合室遭被告強姦。D翌日凌晨與男友到天水圍警署報案被姦,被告知悉後,致電及發短訊稱給D十萬元要求銷案。事件經調查後,再揭發被告曾於去年十一月十四日至二十四日非禮三名女報案人及疑犯。案件編號︰高院刑事一八九──二○○九。
無錯,重罪啱ga l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