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新話題 Report thanks

[香港] 外判工被炒,轟衛署歧視更生人士

一名曾犯下兩次「輕微罪行」的55歲清潔外判工,申報刑事紀錄時因漏報其中一宗罪行,被衛生署要求離職,批評署方帶頭歧視更生人士。署方指是有人申報資料與事實不符。有立法會議員認為,一些不涉敏感工作的職位應獲豁免品格審查,增加更生人士獲聘的機會。

55歲的陳先生表示,他於1991年因打架及2003年在沒有醫生證明下藏有偉哥被定罪,兩次均被罰款500元,毋須入獄。他說,自己原任職地盤工人,月入逾萬,其後因失業,於6月6日起受聘於外判清潔公司,任衛生署清潔工半年,月薪約7500元。他指入職時已向公司表明曾因打架有案底,但不知要申報另一項。陳先生其後前往警察總部打指模,20日後獲清潔公司告知因未能通過署方「品格審查」須離職。

「工作期間我沒有遲到早退、請病假,我想自力更生都唔畀,政府呃市民……犯了一次錯便終生都有錯?」他指在衛生署的工作是搬運廁紙、口罩等清潔用品,不明他的案底對工作有何影響,「唔通驚我偷廁紙?」

不過,衛生署卻另有版本,指陳氏在品格審查的同意書上申報沒犯罪紀錄,其申報與事實不符,如申請人故意在填報表格時虛報資料或隱瞞重要事實,可令申請人喪失工作機會;而陳氏入職時填報的刑事紀錄,亦與警方審查結果不符,故署方認為陳氏不適宜在該署工作。該署強調並無歧視有犯罪紀錄者,外判工審批是根據公務員事務局的招聘政策制定(見另稿)。

公務員工會聯合會主席梁籌庭表示,現時公務員中極少數為有案底者,聘用部門對於每名求職者均會作調查,了解曾否犯事,但對外判工一般不會太嚴謹。大律師陸偉雄認為,申請人按法律必須呈報案底,否則僱主有權終止合約。

立法會議員涂謹申表示,政府多年來聘用更生人士的政策並無改進,如得知求職者有犯事紀錄便較少聘任,他指政府不應每份工都如此緊張,建議豁免部分工作的品德審查。

社區組織協會幹事吳衛東批評,衛生署一直拒絕與當事人會面,政府現時亦沒準則規範部門如何評估更生人士是否適合該工作,外判工亦沒機制就被辭退上訴,他們會向立法會申訴部投訴。
如果您喜歡這篇文章,請按「讚」或分享給您的朋友,以示鼓勵。

TOP

政府中人﹕有案底,獲聘機會低

公務員聘請程序的其中一環,會要求申請人填報資料作操守審查,更生人士會否獲聘則要由部門自行評估。有政府中人坦言,部門一般不會聘請有案底者,但為免麻煩不會向當事人明言。

公務員事務局表示,政府沒有要求申請者在公務員職位申請書(G.F.340)上申報犯事紀錄,以確保更生人士有機會與其他申請人在同等基礎下獲考慮聘任,但作為招聘程序的一環,招聘部門會在初步選定合適申請人後,要求申請人填寫資料,作操守審查之用,部門或職系會因應申請人曾犯罪行性質及嚴重程度、與有關職位職務的相關性和職位的工作需要,評估決定是否適合聘用,每宗個案都會分別處理。

不過,有政府中人指當局顯然「講一套、做一套」,基本上如申請人有案底,一般已不作考慮,「當然不會白紙黑字講明是有案底所以不獲聘」。至於外判工的聘用則由有關部門制定,以衛生署為例,有關政策是根據公務員事務局的招聘政策制定。

社區組織協會幹事吳衛東指出,2006年懲教署亦有一名外判工投訴指因有案底而被解僱,他指不少外判公司得知員工有案底已不會聘用。

TOP

thank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