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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淵滄專欄︰私有化條例應修改

電訊盈科(008)私有化法院聆訊終於有了判決:法官判電盈勝訴,私有化可以進行。反對私有化的證監會已提出上訴,因此,昨日的判決仍未是終結。電盈從當年的140元高價往下跌,跌了這麼多年,實際上,高價持有電盈股票的小股東,以股權計算已是少數了,持有多數股權的小股東是近期以低價買入,他們更希望私有化成功,電盈股東大會上贊成私有化的股權超過90%,已經說明了這個事實。我是一名持有多年電盈股票而有虧損的小股東,我也不希望私有化,但是,香港是個法治的地方,法院做了判決,我就會尊重法院的判決,無奈地接受。現在,我第一個要做的事,是去銀行保險箱把電盈股票取出來,然後複印一份彩色複印本以留為紀念。虧掉的錢我早已忘得一乾二淨,當是丟到大海裏去。電盈給我最大的教訓是,當年我實在不相信電盈股價會跌至今日的水平。也因為這個教訓,所以當我的許多朋友認為80元買滙控(005)是很便宜的時候,我不為所動。今日,那些憤怒的電盈小股東,很可能就是在過去幾年,當電盈股價一路跌時他們就一路「溝淡」,就是不服氣,想翻身,這才會使到自己泥足深陷。電盈私有化事件鬧得風風雨雨,其中一個主要的原因是私有化的三大條件中,有一項是以人頭計算,即出席的小股東(包括授權)以人頭計要有50%支持,才能通過私有化,這是一個莫名其妙的條例,因為這條條例才導致「種票」的控訴。

現例易惹種票爭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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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香港法律的精神是指控的一方必須認為對方犯規,被指控者不必證明自己清白,只要指控者拿不出法官信服的證據,被指控者就自動會被法官判為清白的。這一次,證監會似乎無法提出令法官信服的「種票」投訴,結果電盈贏了一仗。也許是時候檢討一下私有化的條件,我覺得依人頭計算這個條規是莫名其妙的,這個規條誘使不論贊成或反對的一方,都會將手上的股票拆成細份,我擁有僅僅一手,即1000股,可以拆為1000個1股,可以變為1000個人頭票;你擁有10萬股,全收你名下,則只有1個人頭票,我不知道這樣的投票法是不是公平?我會傾向於支持廢除這個誘人「種票」的規條,小股東持一股投一票應是最簡單的規條。曾淵滄城市大學MBA 課程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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