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犯過程中受害人有性反應,是否等於同意該次性行為?
醉酒後變得迷迷糊糊,神志不清。當她恢復意識時,發現自己身體赤裸,有人正與她性交,她依稀記得,有人為她穿回衣服;而首被告在庭上堅持說﹕「她願意的。」
對於當晚的事故,女事主堅稱﹕「我唔願意……純粹被人操控。」主控官及後播放三段女事主遭侵犯的錄像片段,女事主當時不斷在叫嚷覑。雖然女事主一再目睹自己所受的創傷,情緒非常激動,但辯方卻把女方當時的呻吟聲,刻意營造為案中關鍵之一,並稱女方在性交過程中呻吟,代表有生理反應;有生理反應,則代表女方是清醒及自願的!
藉詞狡辯傷口撒鹽
其實,以上的推論有很大錯誤和危險:
從法律角度以言,強姦是指違反一方意願之下進行性行為。所以就算女事主在過程中有性興奮或性反應,只要事前她並不知情或未表示同意,都構成強姦。
再者,呻吟本身是生理反應,不一定做愛有快感才會發出;感到外來痛楚及病痛一樣會有,受到驚嚇亦然。漠視當事人的意願,藉詞狡辯,將責任推到受害人身上,實屬可惡。
身心尊嚴創傷巨大
根據東華三院芷若園過去接觸的個案,強姦對受害人帶來巨大創傷,因為這是對個人身心尊嚴的嚴重侵犯。強姦造成的心理創傷,往往需要一段長時間才能平復,家人與朋友的支持非常重要。但無論怎樣,受害人不應自責和被責。社會大眾更應認清,把強姦及性暴力的責任推到受害女性身上,是一個不合理及必須糾正的錯誤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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