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工作在港簽約應受保障
有三名受聘於一間在英屬處女島註冊公司的僱員,經勞資審裁處向該公司申索欠薪及解僱補償,因對方缺席聆訊而獲判勝訴,公司需賠償共逾100萬元。其後該公司向該處聲明非香港註冊公司,在港也無業務,故有關申索理應超越該處之司法管轄範圍。惟申索人之一的羅先生稱:「我哋喺香港簽約,而且合約上寫明解僱待遇同假期都係跟香港《僱傭條例》嘅規定,點會唔關香港勞資審裁處事?」最後該處裁定照原判決,因無法聯絡公司負責人,已安排他們申請破產欠薪保障基金。
簽約行為亦屬營運
勞工處表示,《往香港以外地方就業合約條例》所界定的僱員,即憑該等合約,在香港的立約一方,是為不在港亦無在港從事業務的另一人服務,該等合約全部或局部在港以外地方履行者,不適用於《僱傭條例》的規定與保障。故此,求職者接受聘用前,必須了解該公司的身份及是否有在港從事業務,以確定是否受《僱傭條例》保障。不過,每宗個案情況不同,需視乎個別詳情及雙方具體安排。如有爭議,或須有關法院或仲裁機構仲裁。法律界人士梁永鏗則指,現時不少公司在海外註冊,以免除在港的稅務責任,「只要僱員喺香港簽約,淨係簽約呢個行為都算提供服務,屬營運之一,就算簽約地點唔係合約上寫嘅受聘公司,都應該有業務關係;而合約註明僱用條件跟香港《僱傭條例》規定,亦可視為受條例保障嘅憑據。」檔案編號﹕1026007社會服務報料熱線:29290000社會服務熱線:29908288蘋果日報慈善基金:29908688傳真:37112468網上捐款:http://charity.atnext.com/donate捐款表格:http://charity.atnext.com/forms電郵:mailto:sservice@appledaily.com匿名投訴恕不處理。一經投訴,本報保留刊登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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