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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 平機會歡迎政府修訂《性別歧視條例》

平機會歡迎政府修訂《性別歧視條例》,禁止在教育環境中出現在性方面有敵意的環境。平機會發言人表示,根據《性別歧視條例》,性騷擾可分為兩種。第一種是做出任何以受害人為目標的涉及性的不受歡迎行為,例如:在性方面不受歡迎的要求或舉動。第二種是任何涉及性的行為,該種行為舉動會製造出一個在性方面有敵意的工作環境。例如在員工之間展示色情物品和講與性有關的笑話。工作間出現這種行為即屬於違法。發言人解釋,在修訂《性別歧視條例》前,「在性方面有敵意環境」的概念只適用於工作環境,並不適用於教育機構內。即是說,儘管在校園喊叫猥褻口號或展示含性內容的海報,可能已製造了在性方面有敵意的環境,但以前並無法例條文將這種行為列為違法。平機會於1999年向政府建議修訂《性別歧視條例》,以便法例亦涵蓋這類性騷擾,使教育機構同樣有責任禁止出現在性方面有敵意的學習環境。在修訂《性別歧視條例》之後,「在性方面有敵意的環境」這個概念亦適用於教育環境,即是作出這種製造敵意或威嚇環境的涉及性的行為,亦屬違法。隨著《種族歧視條例》於2008年7月制定,政府亦制定相應修訂條文,修訂了《性別歧視條例》中一些詞組如:「性騷擾」的定義。有關修訂已於2008年10月3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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