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内地股民,由于A股、港股处于不同的市场环境,存在巨大的差异,下面就有关问题请教,为了使问题具有针对性,现在以“阳光能源”(推迟上市)为具体实例。请解答。
一、超额配售与锁定期
有关引文如下:
根据阳光能源招股书p70页:
阳光能源招股书附录7的vii-17页:
阳光能源招股书包销一节的241页:
阳光能源招股书附录7法定及一般资料VII-33至VII-35页:
二、我的问题
(一)关于超额配售
根据上面的陈述,似乎有前后不一致的地方:
1、阳光能源超额配售对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影响
具体到阳光能源这家公司,他的超额配售股份数量是63399000。由于是向售股股东借入股票进行超额配售,我是否可以认为超额配售无论行使与否,阳光能源发售后的总股本不变化?
2、阳光能源超额配售股份的来源,究竟谁借出了股票?
阳光能源招股书附录7的vii-17页说,谭先生与全球协调人订立借股协议,谭先生向全球协调人借出最多63399000股。
然而阳光能源招股书附录7法定及一般资料VII-33至VII-35页显示:宇宙能源株式会社、佑昌灯光、PEC、ASIA VEST SEAQUEST APC 合聚投资等等出售了这些股份。
请问:这个前后不一致如何解释?
3、超额配售的收益属于谁?
超额配售的收益属于谁?超额配售按照发行价配售给机构投资者,在市价高涨的时候,机构投资者转手就可以获得巨额收益。请问机构获得的超额配售股份是否也有一个锁定期?这个收益属于机构,还是属于借出股票的售股股东?还是由他们私下协议分配收益?
(二)资本化发行的问题
根据阳光能源招股书附录7法定及一般资料VII-2
阳光能源招股书封面
阳光能源股票票面价值是0.1港币,即使发行价按照4元计算,每股可以带来的股份溢价都是3.9港币,新发行2.53亿股,总的股份发行溢价高达10亿多港币,为何只有143429146.7港元的股份溢价?有关问题敬请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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