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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分享] 有關構成虐待動物相關法例

鑒於近日經常傳出有動物疑似被虐待之照片、留意、短片內容,現提供相關法例(部份)供各會員了解殘酷對待動物即「虐畜」定義及相關法則。

香港法例第169章:
“動物”(animal)包括任何哺乳動物、雀鳥、爬蟲、兩棲動物、魚類或任何其他脊椎動物或無脊椎動物,不論屬野生或馴養者。

1)任何人─
如殘酷地打、踢、惡待、過度策騎、過度驅趕任何動物或殘酷地使任何動物負荷過重或殘酷地將其折磨、激怒或驚嚇,或導致或促致任何動物被如此使用,或身為任何動物的擁有人而准許該動物被如此使用,或因胡亂或不合理地作出或不作出某種作為而導致任何動物受到任何不必要的痛苦,或身為任何動物的擁有人而准許如此導致該動物受到任何不必要的痛苦

如導致、促致或協助進行動物打鬭或動物挑惹,或經營、使用、管理、作出作為以管理或協助管理任何處所或地方作為或部分作為動物打鬭或動物挑惹用途,或准許任何處所或地方被如此經營、管理或使用,或因任何人獲准進入該等處所或地方而接受金錢或導致或促致任何人因此而接受金錢將任何動物帶進香港或驅趕、運載、運送或移走,或據有或畜養任何動物,或明知而容受任何動物在其控制下或在其處所內被據有或被畜養,而所採用的方式可能導致該動物受到不必要或原可避免的痛苦,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200000及監禁3年。(由1950年第22號附表修訂;由1979年第53號第3條修訂;由2006年第23號第2條修訂)

為施行本條,擁有人如沒有就保護動物免受殘酷對待而作出合理的謹慎措施及監管,須當作已准許殘酷對待動物:
香港法例第169章第8條:
鳥籠須裝有可滑動或可移走的底盤,而底盤的構造須足以防止任何一個籠內雀鳥的糞便掉落在另一個籠內的雀鳥上。

鳥籠內棲枝的布置,須使較高棲枝上的雀鳥的糞便不致掉落在較低棲枝上的雀鳥上,而每個籠內的棲枝,須足夠使該籠內所有雀鳥均可覓得棲歇位置。

所有被關禁的動物均須獲提供足夠遮蓋,以免受日曬或雨淋。

載有動物的籃、簍及籠須保持清潔並有適當通風
所有動物均須經常獲供應充足的潔淨清水。

所有殘廢或染病的動物均須獨立禁閉。

任何運載或畜養任何動物的籃、簍或籠,其構造須足以防止任何該等動物受傷。

以上只屬法例部份內容,詳盡資料請瀏覽以下網址

http://www.legislation.go ... g=CurAllChinDoc*100*100*167#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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