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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 12 歲的男網民吹水旼,貼性器官照片,招募女性做愛

而家d細路真係
一名自稱只有12 歲的男網民,在討論區張貼自己的性器官特寫照片,留言稱願意付款招募女性做愛,警方正了解事件。法律界人士指出,男童自己已觸犯兩條罪,包括唆使他人作不道德行為罪,而男童及下載或轉載的網民同樣觸犯《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最高可判監八年。

男童已刪相及道歉

網名「吹水旼」的網民在討論區發表文章,自稱只有12 歲,願意用錢招募女性發生性行為,「如果又靚……又有美腿,我畀450 蚊1 個鐘。」他又留下網上通訊方法,呼籲有興趣的女性與他聯絡,還附上兩張照片,一張可見一名少男容貌,另一張則是男性性器官特寫。
有關留言昨日引起網民熱烈討論,有人形容事件震驚及令人不安,「家乜世界?12 歲細路就上網叫雞。」
有網民搜查出「吹水旼」的個人資料,表示會將其留言內容通知學校及報警。網民「吹水旼」昨午將兩張照片刪除,並就事件道歉,「我知錯啦,你放過我啦……係我個人問題,係我衰在好奇。」

發佈及轉載皆有罪

律師梁永鏗指出,由於照片涉及未成年人士性器官,根據《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發佈人可被控發佈兒童色情物品;而用金錢招募女性發生性行為,則可被控唆使他人作不道德行為;如果當事人只有12 歲,案件可能會交兒童法庭審理,由法官根據案情嚴重性,判他接受社工輔導或入男童院。梁永鏗提醒網民,轉載及儲存該批照片,均觸犯《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最高刑罰可判入獄8 年及罰款200 萬元。
育評議會副主席何漢權表示,事件反映青少年以為網上色情資訊「冇王管」,可以為所欲為,「12 歲即係讀中一,應該懂得分辨自己行為有冇犯法,尤其經過上年陳冠希淫照事件,學生冇理由唔知條界線邊度。」他促請政府加快《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的修訂工作,加強監管網上資訊。何漢權建議校方要將事件通知家長,聯同社工及師一同輔導該學生。

太陽報
中二生做鴨性器相招客
01/02/2009

【本報訊】沙田一名自稱十二歲中一男生,近日疑捲入一宗網上淫褻或不雅物品案,有人在網上成人徵友區公然自貼性器圖片,以及打格仔的樣貌相片,並表示願意為異性提供服務,又開宗明義收費,引來網民嘩然。

有網民踢爆該名小男妓疑是沙田一間名校的學生,已去信向警方及該校投訴,警方稱已將案件交由商罪科科技罪案組跟進。另一方面,該男童昨晚心知不妙,在網上道歉,並自稱只是一時貪玩所致。

警方發言人表示,任何人如發布淫褻或不雅物品,有可能觸犯法例,最高刑罰為罰款一百萬元及監禁三年;此外,任何人印刷、製作、生產、複製、進口、出口、發布、管有兒童色情物品即屬犯罪,一經定罪,最高刑罰可被判入獄八年及罰款二百萬元。

明報
男童網上貼裸照「招客」遭圍攻年僅12歲遭網民公開個人資料恥笑警指兩者皆犯法
(明報)2月1日星期日05:05

【明報專訊】一名12歲男童早前在網上討論區刊登裸照,聲稱可為10至45歲的女性提供性服務「掙錢」,惹起網民譁然討論。其間有人留言規勸,有人聲稱已報警,但更多人把該少年視為恥笑欺凌對象,短短一日內瘋狂轉載其留言及裸照,又把少年的個人資料「大起底」,公開其相片、身分證號碼和學校班級等。少年飽受困擾,在討論區認錯:「你哋放過我啦,我以後唔會咁貪玩,唔好做到咁絕呀!」警方警告,男童發布裸照,以及網民公開男童個人資料,均可能有可能觸犯法例,科技罪案調查組會跟進調查。

事件中男童年僅12歲,自稱住在新界,讀中一,信基督教。上月23日,男童貼出一篇留言,自稱「亮仔」,徵求「10~45歲女仔/女人做愛掙錢」,又刊登下身的裸照,又說自己可付款對方接受性服務,並詳列一份價錢表,留下自己的msn等聯絡方法。

「要去佢間中學當面恥笑佢」

部分網民根據男童的聯絡資料,迅速透過網絡搜尋找出其個人資料,並把其單人照、博客、身分證號碼、就讀學校和班級等資料在討論區公開,其裸照則打格貼出,多名網民聲稱致電其學校投訴,絕大部分人留言恥笑甚至粗言辱罵男童,又不斷把文章轉載,又聲稱「要去佢間中學當面恥笑佢」。

男童事後把問題文章刪除,公開向校方認錯:「校長、老師好對唔住!你哋可唔可以畀個機會我?」又向網民求饒:「sorry!以後唔會再咁架啦!」

社會福利署臨牀總心理學家劉家祖表示,青少年12至13歲已開始發育,有性幻想,有關徵求性伴的行為可能是受色情資訊影響,以及見成年人在討論區刊登類似文章,好奇下模仿;而網絡欺凌者則以為言論毋須負責,應反省自己的心智是否成熟。互聯網協會主席莫乃光認為,不少欺凌者都以為自己正義,可以公審某些令人反感的言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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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歲男生網上露體徵性伴

http://hk.news.yahoo.com/ ... 201/3/agx8.html

12 歲的男網民吹水旼,貼性器官照片,招募女性做愛圖片1

(星島日報  報道)無知少年誤以為網絡世界,可胡作非為而毋須負上法律責任!一名十二歲中一男生,在成人討論區,公開自己性器官照片及招募性伴,惹起網民嘩然,嚴斥其可恥行為,男生雖認錯求饒,但有網民向男生所屬中學投訴及報警處理,警方將案交由商業罪案調查科  科技資訊組調查。

  警方正調查中一男生網上公開性器官照片徵求性伴案,不排除稍後採取行動。該男生姓崔,十二歲,就讀沙田  一所名校,自稱家住新界。上月二十三日,有人在一個討論區的成人徵友版,刊登兩張分別是自己容貌及性器官相片,又聲稱「徵求十至四十五歲女仔、女人做愛掙(賺)錢」,又說自己可付款予對方接受性服務,「我畀四百五十元一個鐘」,並留下自己的msn聯絡方法。

  留言一出,網民嘩然,有網民稱:「12歲都搞埋D咁嘅嘢,大咗仲得了!」「香港小朋友嚴重缺少性教育,對於這個香港小朋友從小就做鴨,令我感到羞恥,應加強懲罰,以加強威嚇性。」其後,有網民對該名少年「起底」,在網上公開其個人資料,並聲稱已報警及向男童就讀學校投訴。

  男生如夢初醒,前午刪除有關相片與言論,並道歉認錯說:「我知錯啦,你哋放過我啦,之前唔知會咁想試下,我以後唔會咁貪玩㗎啦,唔好做到咁絕呀。校長,老師好對唔住,你哋可唔可以畀個機會我?真係好後悔我做埋D咁GE嘢。唔該咪再話我所學校咁廢,係我個人問題,係我衰在好奇!」

  該男生所屬中學的副校長昨表示,目前還未得悉事件,亦未收到警方通知,學校今天復課,校方將了解事件,稍後才作交代。

  警方發言人表示,案件已經交由科技罪案組會跟進調查;警方提醒市民,所有適用於現實世界的刑事法例,亦可用於網上世界。律師鄧達明指,該男生觸犯發放「淫褻及不雅物品」,以及「誘使他人作不道德行為」共兩項罪行,前者最高可被判罰款一百萬及監禁三年,後者最高可被罰款一萬元及監禁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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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s so scary.Moral education in Hong Kong appears completely fail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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