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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 12歲男童 網上貼性器照片誘性交

一名自稱只有12歲的男網民,在討論區張貼自己的性器官特寫照片,留言稱願意付款招募女性做愛,警方正了解事件。法律界人士指出,男童自己已觸犯兩條罪,包括唆使他人作不道德行為罪,而男童及下載或轉載的網民同樣觸犯《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最高可判監八年。

男童已刪相及道歉
網名「吹水旼」的網民在討論區發表文章,自稱只有12歲,願意用錢招募女性發生性行為,「如果又靚……又有美腿,我畀450蚊1個鐘。」他又留下網上通訊方法,呼籲有興趣的女性與他聯絡,還附上兩張照片,一張可見一名少男容貌,另一張則是男性性器官特寫。有關留言昨日引起網民熱烈討論,有人形容事件震驚及令人不安,「而家乜嘢世界?12歲細路就上網叫雞。」有網民搜查出「吹水旼」的個人資料,表示會將其留言內容通知學校及報警。網民「吹水旼」昨午將兩張照片刪除,並就事件道歉,「我知錯啦,你哋放過我啦……係我個人問題,係我衰在好奇。」

發佈及轉載皆有罪
律師梁永鏗指出,由於照片涉及未成年人士性器官,根據《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發佈人可被控發佈兒童色情物品;而用金錢招募女性發生性行為,則可被控唆使他人作不道德行為;如果當事人只有12歲,案件可能會交兒童法庭審理,由法官根據案情嚴重性,判他接受社工輔導或入男童院。梁永鏗提醒網民,轉載及儲存該批照片,均觸犯《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最高刑罰可判入獄8年及罰款200萬元。教育評議會副主席何漢權表示,事件反映青少年以為網上色情資訊「冇王管」,可以為所欲為,「12歲即係讀中一,應該懂得分辨自己嘅行為有冇犯法,尤其經過上年陳冠希淫照事件,學生冇理由唔知條界線喺邊度。」他促請政府加快《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的修訂工作,加強監管網上資訊。何漢權建議校方要將事件通知家長,聯同社工及教師一同輔導該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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