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文員晚上攀出窗外,用手機偷拍鄰居少婦出浴春光,被發現後從大廈外牆失足墮下重傷。這名瞥伯早前在屯門裁判法院承認入屋犯法罪,裁判官施萬德判刑時考慮現要坐輪椅的被告,身體嚴重受傷,又已知錯,感化報告指他毋須輔導,遂判處監禁六個月,緩刑兩年。 記者:陳浩義
任職文員的被告方志雄(44歲),原被控於今年6月5日,在屯門華都花園4座10樓某單位,管有一部手機意圖作非法用途罪名。控方徵詢法律意見後,改控被告入屋犯法罪。
現須以輪椅代步
方志雄事發當晚在華都花園(圖)墮下,重傷送院(小圖)。
事隔約半年,昨日見被告要用輪椅代步,由一對男女親友推著輪椅陪同到庭。案情指被告與28歲女事主為同一幢大廈鄰居,女事主毗鄰單位已空置多時。事發於晚上11時許,女事主在浴室洗澡時,赫然看見有人用手機從半開的窗口偷拍,她大驚高叫向丈夫求助,其夫即奔往毗鄰單位拍門查究,但不能進入屋內,於是通知大廈保安員。未幾,保安員在上述空置單位對下地面,發現昏迷的被告,相信他從高處墮下受傷,於是報警。警方從被告所攜帶的背囊內撿獲手機,發現內有三段短片,當中包括較早時拍下女事主赤裸身體的出浴片段,又在涉案空置單位的廁所牆壁,發現被告的左手掌印。警方在醫院替被告錄取口供,他在警誡下,最初聲稱寓所正值裝修,他潛入該空置單位欲偷取有用的裝修材料;其後他改口說,因屋村舉辦環保回收以物換物活動,他想在空置單位拾廢紙、空罐等物品,以換取毛巾及飲品。他聽到隔壁的沖涼水聲,一時衝動,取出手機在窗邊偷拍,被揭發後欲爬大廈外牆逃走,卻失足墮樓。
求情稱知道犯錯
律師求情稱,被告知道犯錯,願意負上法律責任,盼法庭考慮判緩刑,免他入獄。裁判官宣判時指出,入屋犯法罪一般須判監禁刑罰,但本案特別之處,被告闖入的單位並沒有上鎖,單位沒有損失,考慮被告從10樓高處墮下,身體已嚴重受傷,遂判處緩刑。案件編號:TMCC3814/08
被告方志雄現時要以輪椅代步,昨日由親友陪同到庭。陳浩義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