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前曾在一日之內,有兩名行人懷疑亂過馬路而被車撞死的意外,不過唔識死的人多的是,日前筆者途經元朗博愛醫院對開一段青山公路元朗段時,竟見到一名婦人罔顧安全,攀爬路中分隔行車線的石壆,並衝過四條行車線來橫過馬路,原來,這樣已犯了多條罪行。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48條列明,若任何使用道路的行人,疏忽地危害自己及他人安全,可被判罰款$500;而法例374G 章的《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第39條b 又列明,行人不得攀越或穿過任何路邊圍欄或中央分道帶而進入車路,最高可被判罰$2,000!老實說,被判罰款事小,危害自己及其他道路使用者安全才是重點,在明知前方有行人天橋或其他過路設施,仍要亂過馬路當路霸,這樣被車撞傷甚至撞死,恐怕也沒有人會可憐,值得嗎?
記者:鄭達基
即使見到有人正在拍攝,這位女士還繼續攀欄過馬路,服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