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搞歌曲圖片或負刑責非牟利亦屬侵權 版權修訂草案今刊憲
不少網民愛惡搞歌曲或圖片,宣洩對時事的不滿,但日後或需負刑責。政府建議修訂版權法,訂明若將版權作品整個下載,事後再加以修飾或改動部份內容進行發佈,就算非牟利用途,若損害版權擁有人權利,便可能屬違法侵權行為。政府今日就《版權修訂條例草案》刊登憲報,將現時只包括廣播、有線傳播節目及互聯網模式的規管侵權涵蓋範圍,擴大至任何電子傳播模式,如串流及雲端技術等,可以避免因科技發展令數碼環境有重大改變而須修訂法例,最高刑罰為每件作品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四年。
侵權作品用於作商業用途或損害版權擁有人權利,也可能須負上干犯刑事責任。知識產權署署長張錦輝說,草案全新建議列出法庭判斷是否「損害版權擁有人權利」時,考慮因素包括被侵權傳播作品的價值,以及對版權擁有人造成的經濟損害,例如是否有在作品的潛在市場替代了正版作品的效應。
[b]列明不屬侵權傳播行為[/b]
張錦輝承認新法例下,就算非為牟利,「若符合上述損害版權人權利」,任何人若將版權作品整個下載,事後再加以修飾或改動部份內容進行發佈,如惡搞歌曲或圖片等,亦可能屬違法,至於需否負刑責,由法庭決定,但他強調修訂建議的刑責,主要針對大規模的侵權活動,並不是以日常的滑稽模仿作品或次創作為目標。
草案又列明不屬侵權傳播的行為,包括網上分享超連結;又訂定例外情況,包括容許從鐳射唱碟擷取音樂並轉成MP3供私人或家居使用等。
另外,草案又建議,為網上論壇等互聯網服務供應商提供「安全港」,即是供應商只要按指引盡快移除懷疑侵權內容,便毋須為論壇上的侵權行為負上法律責任。
草案又會給予學校、圖書館、檔案室、博物館適當的豁免,讓他們可以合理地使用版權作品,例如網上學習和保存珍貴作品。修訂草案本月15日會在立法會首讀及二讀。
[b]《版權修訂條例草案》部份重點[/b]
•涵蓋範圍由廣播、有線傳播節目及互聯網擴大至任何電子傳播模式
•除商業用途外,侵權者作品損害版權擁有人權利,也可能負上刑事責任
•網上分享超連結不屬侵權傳播行為
•豁免從鐳射唱碟擷取音樂並轉成MP3供私人使用
•互聯網服務供應商只要盡快移除懷疑侵權內容,毋須為該內容負法律責任
•豁免學校、圖書館、檔案室、博物館等合理地使用版權作品
資料來源:知識產權署
頁: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