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種食用日期標籤須認清
預先包裝食物上標記的食用日期,有「此日期前最佳」(best before)或「此日期或之前食用」(use by)兩種;原來出售「此日期或之前食用」(use by)的逾期食品,即屬違法。食物環境衞生署表示,「此日期前最佳」(best before)適用於一般預先包裝食物,如罐裝飲品、糖果等,顯示最佳食用日期,逾期未必不宜食用;出售超過該日期但未變壞的食物,不屬違例。「此日期或之前食用」(use by)適用於容易變壞的預先包裝食物,如鮮奶、三文治等,出售超過該日期的食物便屬違法。
違例可判囚半年
而除製造商、包裝商或獲其書面授權的人士外,任何人不得擅改標籤上資料。同時按《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任何人士如售賣不宜供人食用或已變壞的食物,不論是否已過食用日期,亦屬違法。違者最高可被判罰款5萬元及入獄6個月。
今年首三季,食環署共接獲26宗有關過期食品的投訴。市民可於辦公時間致電食環署各分區辦事處,或於任何時間致電1823政府熱線舉報。如情況許可,投訴人應付款購買有關食品、保留收據及問題食品,以作證據。檔案編號:1013060 但其實best before之後仲可以食幾耐,我真係唔明!
點可以容許有best before呢樣野o架!好誤導!:smilies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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