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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rcurywong 發表於 2009-6-19 10:52

少年色狼免判囚,護苗基金批不公

護苗基金研究報告質疑,法庭常輕判涉及性罪行的男童,不能為未成年女受害人帶來公義。研究指司法制度不公平,包括14歲以下男童不能被控強姦、控方疑為增勝算寧改控輕微罪行,以及女受害人常被辯方抹黑和貶低,令受害人承受更深的創傷。

研究調查2007年48宗裁判署未成年少女被侵犯案,顯示輕判極為普遍,如15宗「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案中,有13宗獲法官判以非監禁方式的處分(如感化、社會服務令等);即使是性質較嚴重的33宗猥褻侵犯案,仍有五成半毋須監禁。

政府發言人回應指出,法改會轄下一小組正研究與性有關罪行,預料會討論強姦刑責年齡問題。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副主席涂謹申建議當局參考外國醫學研究(涉男童性能力),以確認法例是否過時;資深大律師余若薇表示,什麼年齡才可被控強姦具爭議,需要社會討論。

少年色狼獲輕判,於06年、07年已受關注,當時曾有16歲會考生強姦14歲女童,僅被判處社會服務令;有13歲男童強姦同齡女童,因「14歲以下不能被控強姦」而只控以非禮。

護苗基金遂委託「風雨蘭」資深社工吳惠貞,研究07年6月至8月裁判署48宗涉未成年少女的風化案件裁決。

研究發現司法制度對未成年女受害人不公平,單在上述48案件,已有3宗涉及強姦行為,因犯事者在14歲以下致無法控以強姦罪,只能改控較輕的「猥褻侵犯」。研究又懷疑,控方疑為求檢控「十拿九穩」,寧控以更輕的「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罪,結果導致判刑更輕,研究質疑法庭判決常常未能為受害人帶來公義。

研究又發現,逾八成個案中的被告選擇認罪,疑是為求減刑及免受審問,並使受害人無法在庭上指控被告及訴說慘,另一方面,辯方求情時常會批評受害人,如指受害人「主動要求(性行為)、頑皮、行為古怪」,致受害人心理二度受創,被告罪行則常被淡化為一時衝動或太百厭。

護苗基金批評,現時檢控及量刑未足以反映這些性罪行的嚴重性,令人懷疑法庭的公義。(http://www.GetJetso.com - 著數網提供最新著數優惠情報,股市討論,潮流時尚美容討論拍賣及易物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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